关于大数据“杀熟”现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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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数据“杀熟”现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个新的概念由此产生——大数据“杀熟”。

网约车的差别定价、不同账号在某外卖平台下单价格不同、会员在某平台订房价远高于实际挂牌价等事件都是大数据“杀熟”,其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进行的差别定价,严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一、大数据“杀熟”现状分析
一是出现领域广。

这一现象出现在网约车、电商、酒店、机票、旅游等多个平台,出现在“互联网+生活”的各个领域;二是消费投诉多。

中消协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显示,从“双11”期间的舆情监测数据来看,消费者对以个性化定价实施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应强烈;三是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及规定。

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XX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中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有所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和限制互联网领域价格歧视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一)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无法对这一差别定价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平台商家的定价策略从法律外观上符合《消法》第20条的明码标价标准,不符合《价格法》第14条关于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消费者维权效益低。

一方面,《消法》第11条、第40条赋予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平台掌握信息主动权,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对于单个消费者而言,特定的一次“杀熟”带来的损失一般非常小,而维权的机会成本高,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动力不足。

(三)专业化监管要求高。

大数据有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特征,而算法又有很强的隐蔽性,无论是违法事实的认定还是取证难度都更大,这对执法部门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针对大数据“杀熟”中的差别定价,需尽快出台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助于监管实务中能够对这一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认定;二是立足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可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构成要件的外延进行有控制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解释比如在通常认知里,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所有潜在消费者进行的等值的要价表示,互联网企业基于用户信息进行画像对消费者“千人千面”制定“千人千价”,从实质上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二)举证责任倒置,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在大数据“杀熟”现象中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实现,一方面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施加给有优势地位的平台,由平台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针对大数据“杀熟”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由适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其他公益组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平台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解决单个消费者维权效益低的问题。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政企合作。

市场监管部门和平台不是对立关系,双方可以开展广泛的政企合作如平台对监管部门定期披露包括定价策略在内的信息和进行数据推送,监管部门利用智慧监管系统对平台的数据量和数据内容进行监测和甄别等创新化监管方式,做到实时监管、心中有数;二是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专业人才。

为应对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应不断深化对市场监管新特征的认识,加强现代市场监管大数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监管技术现代化、智慧化,深入推动市场监管智能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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