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方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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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前言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法。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方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聘用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3. 坚持合同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4. 坚持保障权益、激励约束的原则。
四、聘用程序
1. 制定聘用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制定聘用方案,明确聘用岗位、聘用条件、聘用期限等。
2. 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单位网站、媒体公告、招聘会等,确保招聘信息的公开透明。
3. 资格审查: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聘用条件。
4. 招聘考试:根据聘用岗位和聘用条件,采取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招聘考试。
5. 体检:对考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 聘用审批: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
门审批。
7. 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 聘用岗位、岗位职责;
3. 聘用期限;
4.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5. 工资待遇;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 离职、解聘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8. 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方式;
10. 其他约定事项。
六、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1.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为长期聘用。
七、合同管理
1.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对聘用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2. 事业单位应当对聘用合同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八、离职、解聘和终止合同
1. 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提出离职申请。
2.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解聘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3.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九、保障权益
1. 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 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十、争议解决
1. 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附则
1. 本试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试行方法由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试行方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2篇
一、背景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为适应新时代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人才素质,北京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
本试行方法旨在规范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聘用合同制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 坚持合同管理,明确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
1.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2. 聘用合同签订前,聘用单位应当向聘用人员提供合同样本,并充分说明合同条款。
3. 聘用人员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进行解释。
4. 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
3. 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适用于聘用人员工作表现优秀、聘用单位需要长期使用的情况。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工作报酬等。
五、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聘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 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单位利益;
(4)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当协商一致。
2.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双方协商一致;
(2)聘用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受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4)聘用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聘用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
七、监督与保障
1. 聘用合同制管理实行监督制度,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2.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3. 聘用人员有权对聘用合同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聘用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4. 对违反聘用合同制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
1. 本试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试行方法由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试行方法,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推动北京市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
第3篇
一、引言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方法。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方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文化事业单位等。
三、聘用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聘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3. 坚持合同管理原则,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需求,对聘用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四、聘用方式
1.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
2. 聘用单位内部招聘:事业单位在内部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
3. 特殊岗位聘用: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聘用方式。
五、聘用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身体健康,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5. 符合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聘用程序
1.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2.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聘用单位进行资格
审查。
3. 考核与测评:聘用单位组织考核与测评,确定拟聘用人员。
4. 公示与聘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5. 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七、聘用合同
1. 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适
当延长。
2. 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双方的基本信息;
(2)聘用岗位、职责和待遇;
(3)聘用期限;
(4)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违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3. 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4.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
(1)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被调动、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聘用
合同;
(3)聘用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对岗位进行调整,聘用人员无法适应新的岗位要求。
八、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2.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为聘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培训,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确保聘用人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 强化监督,对聘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九、附则
本试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试行方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