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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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检察机关主导
责任的实现路径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经多年,这一制度经过了漫长而丰
富的实践过程,逐渐变得丰富并最终确定下来。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一次修改后,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对认罪认罚制作出了规定,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
了一项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以及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也是对之前试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进行了巩固。

检察机关承担
的多种功能与任务决定了其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必须发挥主导责任。

各级检察机关
的当务之急,就是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持续认真研习,对认罪认罚制度
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更有效的运用,从而才能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认
罪认罚中发挥主导责任。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具有职能属性
(一)检察机关在推行刑事政策时,要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中体现宽严相济
的态度和导向
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与认罪认罚从宽实际上是密切联系并且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宽严并济的政策以法律形式作了透彻的体现。

让我们进行进一步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1]是非常有
必要以及合乎立法目的的,在追诉犯罪的时候,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维护的
是公共利益,因此,要在同时考虑便宜主义原则的情况下,坚持法律正义,维护
法律权威。

检察机关要充分结合不同案情进行分析,具体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一起
犯罪中所呈现的表现以及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来对其进行区分对待。

所以,遇
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就要严格把关,对另一种情况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
不具备起诉的必要性的案件,也要将其进行分流,进行处理,如此才能体现公诉
机关在行驶其公诉权的的时候,做到审慎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规定,如
果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如愿如实供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经由最高检进行核准,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也可以做出部分不起诉的决定,作为公安机关则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监督作用,对法律正确实施起到
保障作用
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这种监督作用也要正确
体现,这样才能够保证每个司法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
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被追
诉人在认罪认罚中是否是完全自愿的,以及是否在充分理解这制度后做出的明智
选择,以及重点关注被追诉人是否真心悔罪并且接受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如果在
这一过程中发现认认罪认罚掺杂了威胁或者欺骗等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
纠正,维护司法权威。

对于案件中存在被害人的情况,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除了被追诉人是
否认罪,还要看其是否能够有积极的态度进行赔偿,是否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只有全面掌握了这些因素,才能够对刑事案件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从而正
确地选择应当适用何诉讼程序。

二、我国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检察官职责
(一)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了下来,对于被追诉人来说,
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为了让其能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可
最自己的刑事处罚,认罪认罚这一概念是是较为具体的。

所以在这个前提下,被
追诉人才能够得到从宽的处理。

我们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当被追诉人能够承认犯
罪事实并且认可处罚的时候,在庭审之前就可以基本确定对其定何种罪名,量什
么程度的刑罚,所以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便是以裁判的形式对之前达成的合意
进行了确认。

要有效达到这种合意,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
发挥主导责任,推动案件以较高质效办理,就发挥好检察官的作用,促使检察官
能够明确职权,正确履职。

(二)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行使的的职权体现
我国刑事立法数量快速增加,刑事被追诉人数也在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之下,只有逐步扩大检察官的裁量权,才能够有效掌握案件案例的节奏、力度和标准,从而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各自的刑事司法体
系中普遍遵循的规律。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渐渐发现,检察机关要想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中发挥好主导责任,检察官明确三项相关职能。

一是有选择的指控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
特殊撤案制度以及不起诉制度,由此检察官便具有了指控的选择权,可以选择指
控或者不指控、以及如何指控。

刑事法律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刑事法律体系也
在不断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因此,检察官对于一个案件的分析也就更加细化,比
如对这一案件诉或者不诉,对起诉罪名的确定,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考虑行
管犯罪情节,这些对于检察官来说在班里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就都具有了选择空间,由此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时候,检察官就具有了和辩方进行协调的重要砝码和
底牌,具有了主动权。

二是对量刑的建议权。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对具体量刑诸如主刑、附
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建议。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般会对检察机关提出
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有了越来越大的约束性,同时也就增
加了在与辩方进行谈判的话语权。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量刑还不够高发达和完善,因此检察官对于良性的良性的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但由于受到量刑能力不足等
原因的影响,检察官对于量刑的建议权的行使还是有待提高的。

三是对适用程序的建议权。

[2]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在这一过程中,就涉及到需要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
对案件采适用不同的程序。

相对简单的案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相
对复杂的案情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在取得被追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检察官在选择适用程序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大主动性的。

三、加强法律监督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
检察机关是宪法意义上的监督机关,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也承担着相应的监督职能。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要把握当前的时机,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领域加强法律监督。

要加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监督职能,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是要确保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性。

我们要做到在每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都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要准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影响。

在适用该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实力说法,让其真正理解这一制度适用的初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案件中做好记录。

同时们还要引导充分发挥好辩护人与值班律师的作用,为其提供良好环境,让其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二是要确保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

我国法律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确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发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所以我们在适用这一制度的时候,还是要保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建立在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基础之上,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够出现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出现。

尤其要注意的是,坚决避免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认罚为名,实则是为了掩盖其重大犯罪的情况发生。

一定要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认罪认罚领域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要确保落实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规范性。

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要重视相应同一标准的确定,从而不断规范这一制度的实施。

在很实用改制的时候,一定要讲求科学性,通过不断调研分析研究,不断规范在这一制度中详细的程序环节,可以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罪名进行合理分类,来制定相关标准流程,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从而使认罪认罚制度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

1
[1].《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合理配置研究》,《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5期。

[2].《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好检察主导责任》,《检察日报》2019年4月2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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