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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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
责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4.04.16
•【文号】国权办[2004]19号
•【施行日期】2004.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侵权
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
意见
国权办[2004]19号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4〕2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明令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发和传播其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你局请示反映的情况,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

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海南省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略)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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