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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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7
•【字号】青国税税政[2000]210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210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
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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