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留样观察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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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留样观察操作程序。
适用范围:产品留样观察的操作。
责任人:留样观察员、质管员。
取样:由质管员根据留样品种规定,酊剂样品,每批取10瓶;片剂24S/盒的各取15盒、胶囊剂每批取10盒、颗粒剂取23盒的样品送交留样观察员,入库存放。
有必要留样的进厂原料药在QC检验后送留样室,以便查验。
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工艺及其变更、主要原辅材料变更、质量控制方法的改变及任何新处方、新工艺、新产品投产时应进行重点留样,留样数量按正常留样数量的2倍 (贵重药品按1.5倍)留样。
1、留样地点及条件:留样样品存放于固定的留样观察室内,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按药品性质,分类储放于橱架上,并做好室内温湿度记录。
2、留样样品质量检验:
留样观察员按要求定期做好各制剂的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分别于0,3,6,9,12,18,24, 36个月取样一次送化验室,按稳定性考察重点项目进行检测(见附表)根据观察情况,留样观察员可增加观察次数和延长观察时间,增减测定观察项目。
3、结果记录。
留样观察员应及时取回检验报告单登记入台帐。
若发现变质或已达不合格品,应立即写出报告,报QA,以便QA及时发出收回通知。
4、定期写好留样总结。
5、留样处理。
当留样期限满后,由留样观察员列出清单及观察结论,提出申请,在部门领导批准后监督销毁,并注意标签及其包装物的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