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及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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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及放置要求
第一篇:灭火器配置及放置要求
灭火器配置数量及放置要求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公司属于A类火灾(固体),危险等级:中危险级
配置灭火器等级最低为2A,3kg;单个灭火器保护面积150㎡公司每层按照400㎡计算,配置个数=(400㎡*0.9)/150=2.4,所以每层配置3个灭火器。

新增个数:-1楼已经有4个,不需要新增;1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2楼已经有2个,新增1个; 3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4楼已经有1个,新增2个;
租借仓库有0个,新增3个;
综述:共需要新增9个灭火器;灭火器规格:ABC干粉灭火器,2A,3kg。

(目前我们有的旧灭火器为1A,2kg不符合规范,避免浪费留用。

)灭火器的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看见容易取到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要防止放置离起火点太近,起火后被火包围取不到,或放得太远而延误灭火。

对有视线障碍的放置点,应有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放置点不得有阻碍取用灭火器的物件。

② 手提式灭火器相距不能超过20m,顶部离地面不应高于1.5m,底部离地面不宜低于0.08m。

③灭火器应放置稳固,铭牌朝外。

③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④ 灭火器不宜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⑤ 在室外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⑥ 灭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上限为55℃,下限分别为:氮气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20℃,二氧化碳作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器为-10℃,加防冻剂的泡沫或水型灭火器为-10℃,不加防冻剂的为+5℃)。

灭火器一般不宜放
置在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12~15MPa,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瓶内压力约为1.2~1.4MPa,环境温度过高有爆炸的危险。

第二篇:灭火器放置要求
灭火器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灭火器型式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 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第三篇:灭火器配置要求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
一、消防措施、防火制度、防火组织机构的建立
(一)存在问题
1、消防措施、防火制度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

2、防火组织机构未建立或未落实。

(二)整治要求
1、建立和完善消防措施、防火制度并将其张贴在施工现场的显眼处。

2、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有效地执行防火制度。

二、消防器材的配置
(一)存在问题
1、施工现场没有按照不同的作业条件和环境配置灭火器材。

2、临建区域内消防器材配置的数量不足,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没有配置足够扬程的水源或其他的防火设施和设备。

(二)整治要求
1、在施工现场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和环境合理设置种类适合的灭火器材。

2、临建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蓄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

临时木工房、油漆房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阻塞通道。

3、30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

三、施工现场
(一)存在问题
1、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等区域无明确划分。

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

3、明火作业不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位置、易燃材料堆放点不符合要求。

5、超负荷用电。

6、消防警示标志悬挂不足。

(二)整改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间距不得小于5m。

乙炔瓶和氧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

但不得在架空高压电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禁止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

6、按规范、要求悬挂足量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现场住宿
(一)存在问题
1、办公室、宿舍、仓库等临建设施采用竹、油毡等易燃材料搭设。

2、宿舍内明火煮食。

3、宿舍用电存在电线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设备(如电饭煲、电热炉等)等现象。

4、同一厨房同时使用柴灶和煤气燃具。

5、宿舍门向内开。

(二)整改要求
1、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

2、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等设施。

3、严禁宿舍内用电私自乱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施(如电饭煲、电热炉、发热丝等)以及不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电线需做套管防护。

4、禁止同一厨房同时使用柴灶和煤气燃具。

5、宿舍门一律向外开。

五、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五)《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六)《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第四篇:关于灭火器的配置的相关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
由于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危险性不尽相同,配置灭火器的标准也不相同,为了使配置灭火器更趋合理、科学,将灭火器配置场所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类。

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原则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原则
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
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三、灭火器的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设置位置明显,就使得在平时和发生火情的情况下都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从而及时有效地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便于取用灭火器,就是保证人们发现火情后,在没有任何危及人身安全或阻挡碰撞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

这是由于要扑灭初起火灾是有一定时间限度的,而能否方便、安全、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灭火的成败。

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就是离火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而使火势蔓延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作用。

为此,应尽量将灭火器放置在走廊、门厅及各种出入口等处便于取用的地点。

如果受环境条件所限,难以做到显而易见,则应设有明显的标志,标明灭火器的实际位置,使人能迅速及时地取到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疏散,这样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警发生时能否及时安全疏散,而且涉及到人们去取用灭火器时能否保证通道通畅的问题。

2、灭火器设置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为了确保灭火器正常使用,防止灭火器跌落损坏及对人身造成伤害,灭火器应牢固设置;另外,为了保证人们能够了解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操作使用方法,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让人们可以直接看到,以便充分发挥灭火器作用。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宜大于0.15米。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为灭火器受到腐蚀会影响其使用寿命及安全性能,所以防腐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5、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考虑到室外环境比室内差,为了保证灭火器在关键时刻能真正起到作用,所以应采取必要
措施,使灭火器免遭风吹雨淋等的侵蚀。

6、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一致。

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甚至
贻误灭火。

第五篇:火灾分类和灭火器配置要求
火灾分类和灭火器配置要求
内容:
火灾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
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
面高度应小于1.50c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各种灭火器有效期
企业ISO9000复审,消防设备是必查。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水型和泡沫(酸碱)灭火器使用时的注意
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其构造原理基本一样。

水型灭火剂装的是水(清水)或混有各种添加剂的水,以增强灭火效力。

泡沫灭火器有化学和机械两种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是一种化学反应式的灭火器,它是由装在灭火器筒体的碳酸氢钠水溶液和少量的泡沫添加剂(外药),与装在内胆里的硫酸铝的水溶液(内药)组成。

机械泡沫
灭火器是将机构泡沫液和水的混合液装在灭火器筒体内,再充装进一定压力的氮气(贮压式)或另外装有一定量二氧化碳的贮气瓶。

(1)化学泡沫灭火器灭火时将灭火器倒置,内药和外药相混和进行化学反应产生泡沫和二氧化碳气体,靠内部产生的二氧化碳气压力将泡沫喷出,覆盖在燃烧物表面上,即可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又隔绝空气,从而达到灭火效果(属物理灭火)。

(2)机构泡沫灭火时打开释放阀,泡沫混和液在筒内气压作用下喷出,在喷管的出口处有混和液体中以和空气混合产生大量的泡沫覆盖在燃烧物上,从而达到灭火效果;(3)水型灭火剂主要是将水喷射到燃烧物上,使其冷却而达到灭火效果;(4)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都不能扑救带电物体火灾;(5)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一般为4-55℃,冬季注意防冻;
(6)只有化学泡沫灭火器灭火时需倒置,其他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不得倒置喷射;(7)各种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使用年限不同,注意按灭火器说明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剂。

二氧化碳、泡沫和1211灭火器如何检查其有效性以及如何充装?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
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
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4.1
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
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
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
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
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
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
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简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 95-19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
GA 95-1995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检修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检修灭火器技术要求
4.1 经过检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 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
GA 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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