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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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提高项目执行的效益和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是为了准确评估项目支出的效益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避免项目执行风险和浪费。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立足于项目支出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客观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科学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建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客观、独立自主、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责任主体、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阶段,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由申报单位负责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工作计划、投入产出指
标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的合理性、科学性,项目
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第十条绩效评估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评估指标,定期
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公布评估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项目决策者和管理者,作为项目
决策的参考依据,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停止实施。

第三章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保证客观独立,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和经验,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推动项目
支出的合理规划和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项目的目标、预期成果、
工作计划、预算等,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运用于项目决策和管理,对不符合
评估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停止实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评估保障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评估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保障
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绩效评估人员应当依法享有评估报酬,评估报酬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评估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评估人员必要的协助和保障,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

第二十条在评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干预评估结果的形成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对于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评估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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