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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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
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2题)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发生。

在《调解协议书》中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此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此债务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项错误,B 项正确。

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则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

故在甲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甲没有再履行的义务,丙只能向乙主张尚未履行的4万元,故D项错误。

丙获得工伤补偿,与甲、乙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即使丙获得了工伤补偿,乙也不能因此推翻此前的合意,故C项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2.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4题)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发生——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有要约说和单方允诺说之争议,从本题命题人之意图来看,是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允诺的。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这既有利于保护不知道悬赏广告存
在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故B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0题)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B项正确,C 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因此,不是多数人之债,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4.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9题)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有多种分类方式。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又称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指可以用用品种、质量、规格或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特定之债又称为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我们常称之为独一无二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即主观意志选定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被确定,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确定。

本题交付的标的物房屋或宝马轿车因双方选定而特定化,并且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已确定为甲的一套住房或者宝马轿车,因此,应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故A选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履行)可否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
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本题双方的约定中,由于汽车和房子是完全不同种类的标的物,由此,决定了债的标的即给付有了完全不同的内容,是选择之债,故B选项正确。

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需要说明的是,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再分类,该分类的前提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即单一之债,不存在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分类方式。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都只有一人,属于单一之债,因此,不存在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故C选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务履行债务的债。

而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项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本题中甲要提供的房屋或者汽车均属于财务,因此,应为财务之债而非劳务之债,故D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5题)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到期之前且未对乙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B项错误。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合同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甲戊之间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伤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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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0题)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证期间、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因此,推定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后来的期限变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因此视为期限不变,依然在原来的期限内承担。

约定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

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张保证责任,对于前两笔债务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对于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最后一笔300万元的债务依然在保证期间之内,因此保证人依然要对这300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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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

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5题)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证。

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方法,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既然李某与甲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李某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直接扣划款项的约定有效,故AB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不管债权人债权是否全部实现,保证人均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扣划款项之后,保证人李某即获得追偿权,故C项错误。

乙支行是甲银行的分支机构,尽管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其在自己支配的财产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在甲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商事活动。

张某的借款合同是与乙支行签订的,因此,乙支
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主张权利,故D选项正确。

题中表述为“应以自己的名义”,有不严谨之处。

另外,此选项中用了“追索权”一词不太恰当,因为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规范概念,有特殊的含义,对于普通的债权,用这样的表达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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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14题)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金。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题中,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并未生效,甲也就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故A选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本题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因此,买卖合同并未生效。

但是,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该买卖合同因已经履行了主要部分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

既然买卖合同有效,则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故D选项错误。

甲交付汽油使得买卖合同生效而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因为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为交付定金,故C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9.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

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

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2题)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

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宅基地证等等。

题中的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故A项错误。

甲乙之间购买面包券的合同合法并已履行完毕,甲公司不具有任何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张某未付款等原因并非甲乙两公司合同解除的事由,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协议,故B项错误。

面包
券本身是一种可流转的债权凭证,在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获得面包券的主体均可获得票面载明的债权,即凭面包券领取相应的面包,即便甲公司受到了张某诈骗影响,当面包券流入市场后,以合理价格获得面包券的顾客,可以请求乙公司兑付,甲公司没有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的权利,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10.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题)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权利质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

反担保,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

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

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则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则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丁公司不能直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故B项错误。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时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

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11.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3题)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让与无需债务人同意,即使债权让与的事实没有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让与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依然有效,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旦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则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本题中,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同意。

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承担有效,故C项错误。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乙不再是债务人,若其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现在的债务人戊追偿,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
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将债权让与丁并通知了乙,此时该债权让与已经对乙生效,丁成为乙的债权人,故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丙作为乙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债务承担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次债务人,因而戊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故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C选项中,乙仅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并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中,乙丙间仲裁条款的约定仅约束当事人乙丙,而且乙公司也未积极地提起仲裁主张债权,因此该
约定不能成为戊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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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3题)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关于企业分立后债务承受的法律规定有两条。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因此没有适用价值。

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合同法》第90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规定将分立后法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与是否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约定结合起来,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做出约定,则约定有效。

本案中如果乙丙公司间达成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约定没有得到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则乙丙公司应就甲公司的债务对甲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乙丙公司间达成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约定没有得到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仅仅意味着该约定不能对抗甲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意味着当然无效,该约定如果是乙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则在乙丙公司之间仍然是有效的,故A选项正确。

B、C、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区分该协议的对外效力以及内部效力,断言无效、有效或效力待定都是错误的。

因为,如果该协议得到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即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效,即便未得到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也不当然无效,该协议在乙丙之间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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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3题)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的消灭——清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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