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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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
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9.19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6月30日由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规定》草案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二审时已基本采纳。
7月28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审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基本保持一致,但个别条款需作修改:
一、《规定》第二十条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建议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建议将该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删去。
8月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定》审查意见的汇报,决定将《规定》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