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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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养老金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制度设计优化建议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
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 老保险待遇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政府引导与支持
政府应加强对养老金事业的引导和支持,包 括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
企业参与与责任担当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养老金事业,承担社会责 任,推动事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参与与服务提供
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金事业中的作用,提供 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个人参与与自我保障
倡导个人积极参与养老金计划,提高自我保 障意识和能力。
金融科技在养老金领域应用前景
智能化投资决策支持
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养老金投资提供智能化决策支 持,提高投资收益。
便捷化服务提供
利用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手段,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便捷化服务 ,如在线查询、申领等。
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
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养老金的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资 金安全。
完善养老金筹集机制,提高社保 意识,鼓励多渠道筹集养老金, 如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推动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等。
投资策略选择与风险控制
投资策略
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养老金 的保值增值。可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 多种投资方式。
风险控制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确 保养老金投资安全。同时,加强对投 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投资 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PPT课件
十七大报告: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推动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保法第10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表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 改革应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进行 改革应统筹考虑并体现特点 改革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中组部部长李源朝: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就今后10年配套法规作出规划,如公务员社会保险 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
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明确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制度。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制度。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试行意见》(浙政〔1993〕227号。
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规定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 可以交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

亮点五: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第64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 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十二五” 期间,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待遇水平:1755元(2019年调160元)
一、社保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 新亮点和新提法
亮点一: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

特点: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老遗残一体化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社保是对保障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都应该交社保。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会 效益的 多寡 为标准 的。社会保险是 公民享有 的一项 基本权 利 ,政府对社会保 险承担最 终的兜底 责任 。 十一 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 于2 1年 1 月2 0 0 0 8日 下午经表 决,通过 了社会保 险法 , 自2 1 年7 1 0 1 月 日起施行 。 社会保险法 草案从2 0 年底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进 行初次 审 07


社会保险及 《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 保 险是 一种 为丧 失 劳动 能力 、暂时 失去 劳动 岗位 或 因健 康原 因造成 损失 的人 口提 供收入或 补偿 的一种社会 和 经济 制度 。社会保 险计划 由政府 举办 ,强 制某一群体将其 收 入 的一部分作 为社 会保险税 ( )形成社 会保险基金 ,在满 费 足 一定条件 的情 况下 ,被保 险人可从基金 获得固定 的收入或 损 失的补偿 ,它是一种再分 配制度 ,它 的 目标是保证物 质及 劳动力的再生产 和社会 的稳 定 。社会保 险的主要项 目包括养 老 社会保 险、医疗 社会保 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 险等 。社会保 险是社会保 障制度 的一个 最重要 的组成 部分 , 不是 以经济效 益的高低来衡 量其好坏 ,而是 以其所提 供的社
《 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王 芹
( 中山大学南方学 院 广 东 广州
507 ) 19 0
【 摘要】 会保 险是 国家强制实行 的社会保 障制度 ,由国家、用人 单位和 个人三者 共 同 负担 。社会 社 保 险具有 强制 性 、互 济性和 非盈利性 ,同时对 于稳 定社会 生活、再 分 配和促进 社会经 济 发展 发挥 着重 要 作 用 。 《 会保 险法》是 最 高国 家首次 就社 会保 险制度进行 立 法 ,具有 深远 的现 实意 义。本文主要 社 探 讨保 险 法 中基 本养老保 险制度 的 内容 ,深刻剖析各 项 条例 的含 义 ,发现新 内容 ,更好地应 用在今 后 的工作 中。 【 关键词】社会保 险法 基 本养老保 险 创新 [ 中图分类号 】D 2 .8 . [ 9 2 12 5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5 4 (0 1 8 0 6 2 9 3 9 2 1 )0 —0 8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浅析《社会保险法》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改变

浅析《社会保险法》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改变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十 七 大报 告 中 养 老 保 险 由 国家 、 企 业 和 个 人 共 同
指 出: “ 障 人 民基 本 生 活 , 达 到 负 担 筹 集 资 金 , 采 取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确 规 定 “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 , 保 个
老 有 所 养 ,老 有 所 依 ” 。强 调 了养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模 式 。缴 费基 数 以 其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 , 老 保 险 的 重 要 性 。2 1 00年 1 0月 2 当 地 上 年 度 在 岗职 工平 均 工 资 为 标 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 到法定 8
日,国务 院常务会讨 论通过 了 《 社 准 ,企业 缴 费 比例为 2% 0 ,个 人缴 费 退 休年 龄时 ,基 本养 老金 分段 计算 、
会 保险法》草案,并定于 21 0 1年 7 比例 为 8 , 由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 %
统 一 支 付 。 ” 由于 各 统 筹 地 区 收 入
养 老保 障体 系 ,覆盖 范 围不 断扩大 , 社 会保 险基 金 和财 政 投 入 持续 增 长 , 七 项制 度作 了规 定 。 《 会保 险法 》 社
统 筹 层 次 、 待 遇 构 成 和 享 受 条 件 等 本 一致 ,2 1 年 基 本 实 现 城 镇 居 民 02
社 会 化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 随 的颁 布 为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的构 建 奠 定 用 一 种 不 同的 制 度 模 式 ,使 全 民分 着 改 革 深 化 和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结 构 了法律 基础 。 别 投 保 ,在 这 种 模 式 下 ,过 去 按 人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王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法共12章9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分别作了规定,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1、覆盖全民,城乡有别,老遗残一体化;2、城乡统筹(第十六条规定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可以转移到新农保;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居民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3、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5、放宽了待遇领取限制条件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亮点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基本权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保;2、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个人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为方便参保人员,要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5、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比较,主要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让社会保险有法可依。

同时保障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

2011年5月5日。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政 府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承 担 的 责 任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的责任
承担制度转轨的成本 承担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的成本
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1951年 2月 《劳保条例》实施,范围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经营的 工厂、矿山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邮电、航运、铁路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实行。
我 国 扩 大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基 本 历 程
1953年,《劳保条例修正草案》扩大了实施范围,增加了矿场、交通事业单位的 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赵德昶
二0一一年五月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的条款
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 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 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 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 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第18条,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第20-21条,明确了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2条,明确了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对《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对《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立 和完 善城镇 职 工基本 养 老保 险 制 的严峻 挑 战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 民参 加社 会保 险 和享受社 会保 养 老保 险制 度
享社会 发 展 成 果 , 进 社 会 和谐 十条 和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促 国家 建 口老龄化 对我 国社会 保险 财务机
《 社会保 险法 》 全文 十 二章九 制 度 、 镇 居 民社 会 养 老 保 险制 城 本 养老 保 险 、 基本 医疗 保 险 、 工伤 度 。三 项养 老保 险制度 将覆 盖职
法律框 架 。

成 。第二 十 条 规 定 , 型农 村 社 新
( )确 立 “ 账 结 合 ” 基 会养 老保 险实 行 个 人 缴 费 、 体 二 统 的 集 本养 老保 险 的制度 模式 补助 和政 府补贴 相结合 。上 述条 “ 账结 合 ” 统 的制 度模 式 , 是 款 明确 了政 府 、 业 和 个 人 在 养 企 指基 本养 老保 险实 行社会 统筹 和 老保 险基 金 筹 集 中的 责 任 , 养 为
明我 国基 本养 老保 险制度 的基本
累制 , 能 够 实 现激 励 机 制 和统 它
法对 于规 范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 护 维 险待 遇 的合 法 权 益 , 障公 民共 保
稳定 , 都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 )建 立 全 民 覆 盖 的基 本 模 式是 “ 一 统账结 合 ” 的部分 基金积 《 会 保 险 法 》 十 条 、 二 筹互 济 的 有机 结 合 , 效应 对 人 社 第 第 有
( )明确 政 府 、 三 用人 单 位和
在世 界上 实行社 会保 险 的国
十八条 , 但 较 全 面 地 涵 盖 了基 度 和 新 型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个人 三方 共担 的缴 费机制 不 保险 、 失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这 五 工 、 个体 工 商户 、 活 就 业 人 员 、 家 和地 区 中 , 灵 有半 数 以上 养 老 保

2018年人力资源之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2018年人力资源之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HRM080202-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学会解决办理、转移、缴纳、领取养老金中的各种问题;●掌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了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一、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一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解决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1.国家负担模式所谓国家负担模式,就是企业和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只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即可,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典型案例是瑞典。

2.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如苏联。

在这种模式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有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

3.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如新加坡。

在这种模式中,保险费用全部来自企业和职工,完全是以支定收,国家不支付费用。

4.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第四种模式是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强调缴费与退休待遇相关联,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典型案例是德国、美国、日本,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二、养老保险为什么要统账结合1.统账结合思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路简称为“统账结合”,这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定立的一种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在统账结合的思路中,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缴纳,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我区社保新政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我区社保新政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解读我区社保新政本报讯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渡期也已即将结束。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现状,从7月1日起,我区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昨日,记者采访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区社保新政进行了仔细解读,让市民更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大标)统一缴费险种、基数、办法(小标)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即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五险合一”。

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原申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小标)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注销时,应及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变更单位名称或在区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关信息;单位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参保减少手续,以免影响参保人员的续保衔接和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将重罚(小标)对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已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国民,但职业性养老保险,即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仍然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方面。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比较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通常都是不规范和不稳定的,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选择性的安排。

一、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社会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所谓“统筹基金”,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于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旳同步,对民生旳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旳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旳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旳操作性局限性,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旳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旳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将来旳实行效果,仍需大量旳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旳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旳学习过程中形成旳学习笔记,重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旳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有关《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旳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增进社会保险事业旳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旳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解读】本条系有关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旳规定。

1、社会保险旳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旳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旳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当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讲解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讲解
保险法》规定免征利息税,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险 事业的支持。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 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2)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 入个人账户”。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2)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B、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C、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确定依据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
第三阶段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进入2023年了,马上即将迎来虎年春节。

2023年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不会是一个平凡的年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们或许会有四项新制度出台,究竟是哪些制度呢?让我们了解一下,看看哪些人能够最受益。

第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023年,确定要开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了。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含了参保缴费和待遇调整等政策的统一,另外还要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体系等等。

养老保险全国缴费政策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于企业职工参保是极大的方便。

职工不必因为在这里交几年养老保险,在那个地方交几年养老保险,最终办理退休的时候还要全国到处寻找。

由于全国各个地方参保缴费政策的不一样,各地的缴费负担不一样。

像北京、上海等地灵活就业人员还会受限于户籍的限制,无法当地参保。

统一缴费政策,确实能够在全国营造公平的参保环境。

养老金全国统一调整,过去的时候是由国家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范围、调整的幅度、调整的基本原则等要求。

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的养老金水平不一样,增加同样的养老金幅度,仍然容易出现“强者恒强”的调整差距。

全国统一调整以后,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地区和老人,养老金调整时会得到一定水平的倾斜照顾。

全国能够不断缩小养老金水平差距。

第二,病残津贴制度。

病残津贴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因病非因工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但是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但是全国目前还没有实现统一的制度。

十四五规划提出,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遗属待遇政策,2023年9月份已经出台并落实。

或许2023年病残津贴政策也能够迅速推动落实吧。

落实病残津贴制度以后,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增加了一重保障,对于就业职工更有吸引力了。

第三,延迟退休政策。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doc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doc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8%缴费。

关于养老保险最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关于养老保险最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关于养老保险最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养老保险新规定2022年7月1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最新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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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不增加负担不降低待遇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会不会增加用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或是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对此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明确表示这次完善制度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孟昭喜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他还指出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是调整养老金的结构以利于建立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而不可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养老金发放额年均增长14.9%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XX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记者1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xx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xx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1.32亿元xx年和XX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此外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XX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这位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说从国际情况看多数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365岁左右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和人类寿命延长等因素有些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是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本着慎重的态度《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个体户与在岗职工缴费基数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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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学会解决办理、转移、缴纳、领取养老金中的各种问题;●掌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了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一、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一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解决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1.国家负担模式所谓国家负担模式,就是企业和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只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即可,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典型案例是瑞典。

2.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如苏联。

在这种模式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有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

3.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如新加坡。

在这种模式中,保险费用全部来自企业和职工,完全是以支定收,国家不支付费用。

4.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第四种模式是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强调缴费与退休待遇相关联,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典型案例是德国、美国、日本,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二、养老保险为什么要统账结合1.统账结合思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路简称为“统账结合”,这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定立的一种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在统账结合的思路中,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缴纳,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不得提前支取,计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立法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在立法之前,很多地区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缴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金被混用,养老保险常年亏损,于是动用了个人账户中的钱,这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账户都是空账运行的。

所以国家在前几年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可以把这部分钱用在统筹基金上。

3.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个人把钱存在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能够得到利息,但是远远不够,因为物价上涨过快,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最高都没有超过2%,远远低于物价上涨指数,老百姓攒了几十年的养老金很快就缩水了,个人用什么养老呢?因此,要强调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问题——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可以乱用,而且不能贬值,政府有义务对这笔钱进行运作投资,立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

三、“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新《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1.什么是“视同缴费”在计划体制下,社会上没有统筹保险,企业不用缴纳保险,职工从退休到死亡的退休金都由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连续工龄的长短计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并没有要求过去的国有企业一次性缴纳职工从进入单位工作到统筹保险设立之前的保险。

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视同缴费”。

2.视同缴费的形成和解决视同缴费的实际用途不是很大,因为视同缴费的是年限,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缴费,个人也没缴费,个人账户是空的。

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跟个人账户有很大关系,如果个人账户是空的,个人拿到的养老金就会很少。

【案例】相去甚远的养老金2000年以前中国存在一种属于军人的军队企业,这种企业不用申请营业执照,也不用缴纳保险。

按照2000年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企业都要跟军队脱钩,转成地方企业,于是北京市有一家军队企业就在2002年向工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正式转成地方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开始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到2003年,有一个在这家企业里工作了30多年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30多年,实际缴费年限是一年多。

最后核准养老金是一个月690多块钱。

而如果是一个在地方企业一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就是2000多块钱。

鉴于案例中的情况,这次立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内的费用都由政府承担。

四、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如何领取养老金目前,全国各地都规定个人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是需要缴费满15年。

新立法也直接确定下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那么,员工到退休时缴不满15年怎么办?1.原来的处理原则原来的处理原则是:退休员工可以把个人账户的余额提走,叫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其实这就不能称为“养老金”了,因为人们只是把原本属于自己的钱拿回去,而企业给职工缴纳了多年的养老保险费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这对职工是很不公平的。

养老保险还存在转移的问题。

很多地区有外来打工的人,特别是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很强,在本地的工作年限很难达到15年。

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外来职工就无法在任何地方领取养老金。

比如,一个农民在北京工作了14年,缴纳了14年的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时没在别的地方工作过,但他仍然没有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对他是很不公平的。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有些地区不能续缴,很多人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出现了很严重的农民工退保现象。

这对农民工的利益也有很大损失,因为保费是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职工退保时只能拿回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不能退给职工的。

【案例】“两头堵”的退休20世纪90年代初,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南京某国有企业的一个职工辞职下海去了深圳。

下海的时候他四十几岁,在南京已经有十几年的工龄。

90年代初南京已经实行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但是还没有个人账户,因此个人交的养老保险费没有落实到个人名下。

到了深圳后,深圳的企业也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

等他到了60岁,想回南京退休。

他的想法是把在深圳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南京,然后与他之前在南京十几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国有企业后期实际缴纳的统筹养老保险合在一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结果,南京的企业不接收他的养老保险转移,理由是他没有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交的钱都扔到大库里了,没有分出来,所以不接收他从深圳转回的养老保险,也不给他办退休。

既然在南京办不了退休,该职工就去深圳退休。

在跟深圳的社保经办机构交涉时,该职工要求给自己发放养老金,但是深圳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发,因为他的缴费年限不够15年。

在原来的制度体系下,这位职工缴纳了多年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这就是制度带来的弊病。

2.新立法的规定新的立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次立法明确规定不可以退保,而是建立一种续缴或转接机制,有利于保障缴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人认为缴纳养老保险15年之后就可以不缴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缴纳15年以上的职工跟缴纳刚满15年的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职工缴费年限越多、缴费额越高,养老金也就越多。

五、异地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新立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些员工在不同的地区从事过工作和缴纳养老保险,而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政策不一样,所以员工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到了退休年龄养老金应该分段计算。

因为如果一个人曾在8个城市工作过,并且都缴纳了养老保险,企业不能让他到这8个城市领取养老金。

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就可以将养老金分成8个地区,按分段工作情况计算,然后在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来说,过去的养老保险需要统一转移到员工户籍所在地: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缴纳保险,后来又去异地工作缴纳保险,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在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都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支付养老金。

而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导致不同统筹地区的利益不一样。

比如,对于人口输出大省来说,把劳动力都输送到深圳、上海等发达省市,员工在这些地方缴纳多年保险,退休时回到原来的省份,当地就会拿本省的统筹基金支付打工者的养老金,这对打工者来说是相当不划算的。

因此,新立法彻底修改了养老保险转移规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这一条款的意思是,一个员工从某地去另外的地方继续工作,他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要转移到新的工作地。

具体表现为: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规则与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没有很大的关系,主要是平衡了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和支出,让各地的养老保险收支相对平衡合理。

六、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分为基本养老金、病残待遇、死亡待遇三种。

基本养老金待遇是指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病残待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提前丧失了劳动能力,养老保险基金会给予的待遇;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时或退休以后死亡,会享受到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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