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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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鄂知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
件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鄂知发〔200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我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及时、正确、有效地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省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行政复议案件审
委会),负责审议符合本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局长、副局长担任。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审委会下设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室(简称复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复议办公室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复议办公室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申请人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本局所属的单位,依据行政法规授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所属单位依据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
权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不属于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范围:
(一)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专利纠纷作出的调解协议的;
(二)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三)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四)其它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份数,同时提交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有关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八条复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局管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复议办公室审查后,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填写《受理审批表》,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审理,并制作《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公室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对不属本局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复议办公室应当指定工作人员组成三人以上办案组,明确主办、协办人员,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
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方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不当等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第十三条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行政复议审委会负责人审批,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
第十四条复议办案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报请行政复议审委会负责人批准。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结案的,经行政复议案件审委会负责人审批可延长30日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复议办案组应当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理,并按照下列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十六条对社会影响重大或对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较重的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以上行政复议案件审委会委员参加案件讨论,作出复议决定,报请行政复议审委会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复议办案组根据审理情况,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审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签发。
第十八条复议办案组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理,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行政复议审委会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行政复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回避的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行政复议审委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复议办案组人员及行政复议审委会委员个人发表的意见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复议办公室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等送达行政复议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也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五条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则的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案后,复议办公室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结案表》。
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复议办公室负责对本局行政复议案件的整理归档,并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