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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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建筑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档案是建筑项目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对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学研究、投资决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筑档案管理工作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和实施建筑档案管理制度;
2. 负责建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建筑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工作;
4. 负责建筑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5. 负责对建筑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建筑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 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2.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报告等;
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
4.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保修等阶段的文件;
5.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筑档案的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分类大纲和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
2. 对档案进行立卷、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建筑档案的保管要求:
1. 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
2. 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筑档案的利用要求:
1. 档案查阅者需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
2.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档案借阅者需填写借阅登记表,按时归还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建筑档案的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档案鉴定后,需填写《档案鉴定报告》,经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清点、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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