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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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离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离岗管理行为,明确离岗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教师的离岗管理。

第三条教师离岗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离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离岗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提前报告学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离岗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离岗管理的各项具体职责,落实到相关管理人员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离岗行为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离岗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离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因个人原因或其他非法途径擅自离岗。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离岗管理的台账制度,明确登记离岗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离岗类型及管理
第九条离岗分为正常离岗和特殊离岗两种类型。

正常离岗是指因公出差、病假、事假、年休等合理合法原因的离岗。

特殊离岗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应在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离岗申请,明确离岗类型及离岗时间。

对于特殊情况,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离岗期间教师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保持对学校的接收信息和学校管理部门的联系。

第十二条对于正常离岗教师,学校应当及时审批,并在相关台账上明确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离岗管理台账制度,对离岗教师的类型、时间、理由等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离岗教师的联系人制度,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顺利的与离岗教师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离岗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离岗管理的监督制度,对离岗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离岗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教师在离岗前,进行离职交接工作,包括交接工作内容的明确、下一任接班人的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离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离岗教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离岗原因和时长是否合规,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应当进行处理。

第四章教师离岗管理的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离岗管理制度的教师,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解聘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依法依规离岗的教职工,学校应当依法给予奖励,鼓励其依法离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离岗管理的考核机制,根据教师离岗情况,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有效激发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师生员工了解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办自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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