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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08]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
目检查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8〕18号)
有关县(市、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为总结近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行,提高农民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06-2007年连续两年实施,2008年上半年项目已完成的单位,包括淳安县、德清县、嘉善县、嵊州市、柯城区、龙泉市。
(二)2007年或2008年实施,目前项目尚未完成的单位,包括建德市、乐清市、苍南县、安吉县、平湖市、诸暨市、上虞市、磐安县、武义县、衢江区、莲都区、景宁县、黄岩区、仙居县、洞头县、三门县、普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