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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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6.07
•【字号】深国税发[2002]180号
•【施行日期】200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180号2002年6月7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 22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