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图-工程设计中常违反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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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设计中常违反的强条
近期总结归纳 的问题
一、总说明
1.设计说明缺‘已障碍设计’章节,残疾人的无障碍设 施不完善,未按规范的规定设计有关的建筑入口、平台和 坡道及室内为残疾人使用的相关设施。无障碍轮椅坡道的 宽度尺寸、雨蓬、扶手、护墙板,首层未设无障碍厕所、 未选用无障碍电梯等。 ⒉设计说明缺‘建筑消防设计’章节,要增加对消防设施 的叙述(如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排烟防烟系统等)。 3.设计说明编写内容不够完整;设计说明中依据的国家有 关规范未写明规范名称、编号、有效版本及年代。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 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 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 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 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 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 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 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 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二、建筑防火
1.防火分区面积超过2500m2的民用建筑,
设置开敞楼梯,强条GBJ16-87第5.1.1条 2.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强条GBJ1687第7.4.7条 3.防火墙上未按强条GBJ16-87第7.1.4条 的要求开设甲级防火门
4.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最近水平距离小于2m,内 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最近水平距离小于4m,不符合 强标GBJ16-87第7.1.5条。 5.车间与仓库、生产辅房与仓库之间的轴线距离 仅10.0m,不符合强条GBJ16-87第3.3.1条;在 设计中要注意规范中的防火间距是净距,一般如为 12米时,在总平布置有先按13米考虑,会预防一些 因凸出物带来的问题。 6.一些有危险性的建筑,如试剂库、油罐区与建 筑的防火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特别是罐区与主 次道路的距离容易被忽略。
7.厂房内设办公室、休息室、空调机房、
水泵房、变配电间门未做防火门。要注意 一般设备用房与车间的墙和门都要用防火 的。 8.电梯机房向封闭楼梯间直接开门或封闭 楼梯间的内墙上开设了不应开设的门窗洞 不符合强条GBJ16-87第7.4.1条 9.地下室与上部共用疏散楼梯,但未在首 层采取分隔措施和设置疏散方向开启的防 火门。
10.丙类多层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某些设置了 封闭楼梯间的却在楼梯间内开设了除疏散门之外 的其它房间门。 11.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隔墙上 的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门不是甲级 防火门。
13.附设在多层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门
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14.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的窗槛 墙仅0.65米,小于0.8米,且未按规定设置 防火挑檐。 15.防火门的净宽小于梯段宽度,影响安全 疏散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50352-2005第6.10.4.5条。
4.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 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 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 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护目的不 清楚; 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5.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 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 0.11m ;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 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 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四、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卫生间门洞净宽小于规范规定的
0.8米最小值。 2.食堂及办公部分的公用卫生间未设置 无障碍隔间厕位。 3.无障碍卫生间的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及护 门板。
4.高层住宅未按规范要求每 50套住宅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 居住的无障碍套房。 5.无障碍门扇门槛高度及门 内外地面高差大于15毫米,且 未设置过渡斜面。
三、建筑节能
1.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未给出室内地面及地下室 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的热阻值。 2.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未给出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与窗墙面积比相对应的遮阳系 数限值。 3.公共建筑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和外挑楼 板未做处理,传热系数不能满足≤1.0kw/ (m2· k)要求。 4.居住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未按标准规定标 注。
7、居住用地内未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 车场地(库)。 8、屋面檐沟排水坡度小于1%,不符合规范要求。 9、设计文件和勘察成果报告普遍存在着编制深度 不足的问题。不少设计文件图面表达太过简单, 有一些项目的专业设计图纸更是远远达不到施工 图的出图要求,而部分勘察报告更是在文字叙述、 符号表达、指标取值、统计分析等方面错漏较多。 一些部门的校审制度流于形式,有个别项目由于 较为复杂,设计部门甚至将校审工作推给审查机 构。
6、住宅山墙距小区内道路边缘小于规范要求的最 小距离1.5米;有出入口的墙面距6米宽的小区道 路仅2.5米,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5米的要求。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 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 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 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 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 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 境。
六、住宅设计
1、高层住宅底层对外开放的健身房和地下商场 与上部住宅共用楼梯,出入口未分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 2、居住建筑中无外窗的卫生间未设置排气管 道。 3、住宅起居室未设置外窗。 4、某住宅B套型中所有居住空间都无法获得日 照。 5、可攀爬的住宅阳台栏杆,未采取防攀爬的 安全措施。
10、超面积房间疏散口数量不足(《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第5.3.1); 11、厂房没有在设计文件上反映其生产火灾危 险性分类等级,影响其相关合理性的核认(《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3.5.3.;……);般设计问题
1.阳台的栏杆高度未达到安全规定高度,没有达 到多层建筑高于1.05m、高层建筑不小于1.20m 的规定。 2.屋面设计不完善,设计未表明建筑的防水等级, 有些表明了防水等级,但与防水设施不相吻合, 沟坡、屋坡达不到国家规范的规定。 3.屋面的女儿墙沿口设计,构造设施不完善,有 的女儿墙高达4-5m,未设构造柱和横梁,屋面 的挑沿长达5.0m,无任何的安全构造措施,给建 筑带来安全隐患。
近期总结归纳 的问题
一、总说明
1.设计说明缺‘已障碍设计’章节,残疾人的无障碍设 施不完善,未按规范的规定设计有关的建筑入口、平台和 坡道及室内为残疾人使用的相关设施。无障碍轮椅坡道的 宽度尺寸、雨蓬、扶手、护墙板,首层未设无障碍厕所、 未选用无障碍电梯等。 ⒉设计说明缺‘建筑消防设计’章节,要增加对消防设施 的叙述(如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排烟防烟系统等)。 3.设计说明编写内容不够完整;设计说明中依据的国家有 关规范未写明规范名称、编号、有效版本及年代。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 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 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 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 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 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 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 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 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二、建筑防火
1.防火分区面积超过2500m2的民用建筑,
设置开敞楼梯,强条GBJ16-87第5.1.1条 2.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强条GBJ1687第7.4.7条 3.防火墙上未按强条GBJ16-87第7.1.4条 的要求开设甲级防火门
4.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最近水平距离小于2m,内 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最近水平距离小于4m,不符合 强标GBJ16-87第7.1.5条。 5.车间与仓库、生产辅房与仓库之间的轴线距离 仅10.0m,不符合强条GBJ16-87第3.3.1条;在 设计中要注意规范中的防火间距是净距,一般如为 12米时,在总平布置有先按13米考虑,会预防一些 因凸出物带来的问题。 6.一些有危险性的建筑,如试剂库、油罐区与建 筑的防火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特别是罐区与主 次道路的距离容易被忽略。
7.厂房内设办公室、休息室、空调机房、
水泵房、变配电间门未做防火门。要注意 一般设备用房与车间的墙和门都要用防火 的。 8.电梯机房向封闭楼梯间直接开门或封闭 楼梯间的内墙上开设了不应开设的门窗洞 不符合强条GBJ16-87第7.4.1条 9.地下室与上部共用疏散楼梯,但未在首 层采取分隔措施和设置疏散方向开启的防 火门。
10.丙类多层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某些设置了 封闭楼梯间的却在楼梯间内开设了除疏散门之外 的其它房间门。 11.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隔墙上 的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门不是甲级 防火门。
13.附设在多层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门
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14.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的窗槛 墙仅0.65米,小于0.8米,且未按规定设置 防火挑檐。 15.防火门的净宽小于梯段宽度,影响安全 疏散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GB50352-2005第6.10.4.5条。
4.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 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 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 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护目的不 清楚; 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5.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 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 0.11m ;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 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 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四、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卫生间门洞净宽小于规范规定的
0.8米最小值。 2.食堂及办公部分的公用卫生间未设置 无障碍隔间厕位。 3.无障碍卫生间的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及护 门板。
4.高层住宅未按规范要求每 50套住宅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 居住的无障碍套房。 5.无障碍门扇门槛高度及门 内外地面高差大于15毫米,且 未设置过渡斜面。
三、建筑节能
1.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未给出室内地面及地下室 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的热阻值。 2.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未给出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与窗墙面积比相对应的遮阳系 数限值。 3.公共建筑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和外挑楼 板未做处理,传热系数不能满足≤1.0kw/ (m2· k)要求。 4.居住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未按标准规定标 注。
7、居住用地内未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 车场地(库)。 8、屋面檐沟排水坡度小于1%,不符合规范要求。 9、设计文件和勘察成果报告普遍存在着编制深度 不足的问题。不少设计文件图面表达太过简单, 有一些项目的专业设计图纸更是远远达不到施工 图的出图要求,而部分勘察报告更是在文字叙述、 符号表达、指标取值、统计分析等方面错漏较多。 一些部门的校审制度流于形式,有个别项目由于 较为复杂,设计部门甚至将校审工作推给审查机 构。
6、住宅山墙距小区内道路边缘小于规范要求的最 小距离1.5米;有出入口的墙面距6米宽的小区道 路仅2.5米,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5米的要求。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 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 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 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 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 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 境。
六、住宅设计
1、高层住宅底层对外开放的健身房和地下商场 与上部住宅共用楼梯,出入口未分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 2、居住建筑中无外窗的卫生间未设置排气管 道。 3、住宅起居室未设置外窗。 4、某住宅B套型中所有居住空间都无法获得日 照。 5、可攀爬的住宅阳台栏杆,未采取防攀爬的 安全措施。
10、超面积房间疏散口数量不足(《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第5.3.1); 11、厂房没有在设计文件上反映其生产火灾危 险性分类等级,影响其相关合理性的核认(《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3.5.3.;……);般设计问题
1.阳台的栏杆高度未达到安全规定高度,没有达 到多层建筑高于1.05m、高层建筑不小于1.20m 的规定。 2.屋面设计不完善,设计未表明建筑的防水等级, 有些表明了防水等级,但与防水设施不相吻合, 沟坡、屋坡达不到国家规范的规定。 3.屋面的女儿墙沿口设计,构造设施不完善,有 的女儿墙高达4-5m,未设构造柱和横梁,屋面 的挑沿长达5.0m,无任何的安全构造措施,给建 筑带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