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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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30
•【字号】淄政字〔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
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的批
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的请示》(淄建字〔2020〕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4号)规定,按有关程序转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你局要责成两家改制单位按照现行改制政策对离退休人员等一次性预留资金,采取措施确保改制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就转制工作做好向社会和职工解释工作。
你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改制方案》,正式行
文报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局审核后实施。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局负责组织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分类处置和产权注销申请,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淄办发〔2016〕57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字〔2020〕34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七、你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核实相关产权和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充分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