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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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淄政办字[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煤炭、交通、林业、农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在接到工、矿、商、贸等一般死亡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每月的最后一天,市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月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初汇总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上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报市政府。

三、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安监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

要按照《条例》规定时限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实行备案制度。

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授权、委托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向市安监部门报告事故
调查处理意见,市安监部门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即可正式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决定。

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结案批复后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监、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各级监察机关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要跟踪督查落实。

四、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已发生的各类事故,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工艺设备、职工培训、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市安监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并及时向同类企业通报,教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接受教训,加强管理,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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