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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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及血液安全工作执法监督检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2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
及血液安全工作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2〕22号)
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我市医疗卫生秩序,不断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认真做好依法执业、传染病防治及血液安全工作,打击非法行医,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对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2012年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治及血液安全工作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2年3月至5月。

二、检查内容
1、依法执业方面: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开展情况;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况;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查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行医、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2、传染病防治方面:主要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情况;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3、血液安全工作方面:血站的从业人员资质、血液采集、血液制备、血液出入库、废弃血液处理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医疗机构输血管理组织设立情况,临床用血来源,临床用血申请、血液收发、血液保存、用血审批,紧急用血管理等。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组织机构建立情况、生物安全管理文件、设施与环境、菌(毒)种及样本管理等。

5、依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消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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