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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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鄂州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学校学生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鄂州教育局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鄂州学校管理制度适用于鄂州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大学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学校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约束力原则,保障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和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学校日常管理的总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的生活条件,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成长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七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构,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
教育教学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和年级组长组成。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和年级组长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确保学校的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并按规定提交入学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到校参加课程学习。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需提前请假并经校方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
则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引导学生自觉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和奖学金评定制度,激励
学生积极进取,激发学习动力。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职工管理制度,发挥教职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条学校应按规定招聘合格的教育人员,明确教师的教
学内容和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依法合同聘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教职工培训和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
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建立教师绩效
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教育机制,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家长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选派代表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定期与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会,解决家长的相关问题和疑虑。
第六章课余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开展多样化的课余活动,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课余活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应保障学生安全,确保课余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课程计划,明确学校
运行的具体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依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课程计划,及时
进行检查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学校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管理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估,主动发现和解
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家长投诉处理制度,妥善解决各
类投诉问题。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教育法规政策,依法履行教育教
学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
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其他重要资料,对档案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鄂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的修订由鄂州教育局负责,经相关法定程
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