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对策探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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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对策探讨
摘要:集企业年金计划以其独特的规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现实选择。

然而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存在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化的矛盾,严重阻碍了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

根据国外的经验,打造专业化捆绑式的受托人机构将成为发展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

关键词: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专业化受托人
1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但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是单雇主企业年金制度,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建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

由此导致中小企业按照现行制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面临很多困难。

一方面,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和大企业是一样的,收益却相差一大截,高投入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太愿意将心思放在中小企业身上。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再加上中小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所以,在国外,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多是通过加入集合企业
年金计划这个途径实现的。

集合企业年金是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体现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合并上,它是一种成形的标准化产品,将原本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法人受托机构全权负责,减少了许多重复运作的环节,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专业的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事务管理职能,而这些专业机构一般都配置了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硬件设施,能够实现专业化管理,避免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因为规模小而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弊端,从而取得专业化基础的高效率。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十分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效应,尤其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内在的经济价值,非常符
合中小企业的加入,是我国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

2 我国集合年金计划缺位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前端集合”计划,即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

它实际上是一种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集中管理。

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仍然处于核心位置,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
集合年金计划。

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它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可以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定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

从集合年金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

然而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却存在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化的主要矛盾,严重阻碍了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

(1)受托人空壳化,不利于生产集合年金产品,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主体,作用重大,包括选择任命、监督管理、评价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相应的所有中介服务商,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与委托人的沟通;在长达几十年的受托基金资产管理中,受托人全程承担上述任何服务提供商出现违约或过失造成法律责任的最终后果。

我国的企业年金受托人是一个受托组织和受托责任的高度综合体,受托人对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需要借助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且不说在市场运作的前期由于市场的培训所需发生的成本,仅受托管理系统的投入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仅以0.2%的受托管理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很难收到这个上限),对于一个单一获得受托人资格的法人机构来说,将很容易使其陷财务困境。

目前受托人在年金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对称,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称,导致其生计难以维持,其作用难以发挥。

同时,受托人数量有限,单一牌照难以生存,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使其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是形同虚设,所以,企业年金市场出现了这种现象,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撇开受托人径直追随委托人或企业主,甚至出现个别“程序倒置”,即由其他市场角色反过
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

(2)市场角色分散化,不利于集成信托产品的市场供给,不利
于企业年金市场的深度开发。

在制度设计上,受托、账户、投资、托管等各项职能的有机划分,有利于隔离并控制风险,但是资格的过度分散也无疑增加了计划的管理运作成本。

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在资格过度分散的条件下,市场管理成本的增加使金融机构将目标客户均锁定在大型或特大型客户群上。

大型企业门庭若市,而中小型
企业却是门前冷落,市场的资源被严重浪费。

受托人弱化与市场角色分散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互为因果;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导致受托人虚置,受托人软弱又导致对其他角色监管的放纵,进而导致恶性竞争。

市场角色的分散化,致使外部受托人空壳化,进而导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环节多、流程长、效率低、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更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

3 发展集合年金计划的对策建议
无论从国外的经验教训看,还是从国内的市场前景需求看,受托人的发展方向应予以强化,应兼顾其专业化和职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重要途径
之一就是赋予其更多一些的功能;较多的市场资格的捆绑,其直接目的就是建立真正的养老金管公司;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又一个制度创新。

对于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的管理模式,养老金管理公司应成为集合计划的重要管理主体,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乃至投资管理人等多项资格集于一身将从根本上保证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既有效发挥了其管理效
能,又有效降低了计划的管理成本。

捆绑式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沟通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有效克服提供商各自为政、片面宣传和误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现象,以“一站购齐式”全天候服务商的方式和专业化的产品设计,推动集合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拉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旗舰、综合服务管理的核心平台。

建立一站式购齐养老金管理公司,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发展的大潮流。

2000年正式启动的香港强积金制度里其强积金受托人的特点之一就是捆绑程度较高,在法律规定上,除投资以外,几乎所有的市场角色都可以捆绑在一起,甚至包括托管人。

在个别允许的情况下,它允许在捆绑模式中把托管人也纳入进去。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在24家获得四类牌照的机构中,商业养老险公司成为最大赢家,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6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

在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的12家机构中,5家专业养老险公司独占一席,以太平养老和平安养老为首、先行试水的“保险受托人”仍然是当前市场中的领军人物。

而且,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包括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养老包括泰康人寿旗下的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拥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3项资格,即除托管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资格。

综上所述,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多项资格的获取,为打造专业化捆绑式受托机构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我国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开展
带来更多机遇,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秉文. 建立“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N].中证券报,2007,(8).
[2]何伟,苏志钢. 我国建立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会刊,2007,(9).
[3]王红.论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J].保险研
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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