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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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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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进一步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位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且同时满足《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中认定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提出监测点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真实完备的申报材料(见附件1、附件2)。

(二)属地初审。

各县(市、区)、功能区化治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请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三)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会同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织开展现场论证,并召开专题审核会议,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综合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报批备案。

市化治办根据公示情况,将拟认定的监测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三、日常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按年度对监测点企业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化治办。

(二)鼓励入园发展。

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鼓励向化工园区迁移。

(三)严格撤销认定。

监测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监测点认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环保监督性监测一年发现两次超标的;
4.年度评价中连续两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5.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须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调整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监测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26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扬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材料
2.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条件细则(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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