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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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9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6.17
【实施日期】1999.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新99]96号1999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反映一些地方出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用费、专项资金,下同),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不尽规范,资金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企业负担较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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