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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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1—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
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
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
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
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
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
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3—
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
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
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
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定):
宝鸡市、咸阳
上一年度收市、铜川市、
榆林市、汉中市、
行业入总额(万西安市渭南市、韩城安康市、
延安市
元)市、杨凌示范商洛市、
区、西咸新区
农、林、0-500 (含)3333—4—
牧、渔业500以上5555
制造业0-1000 (含)5555 1000 以上9867
批发和零0-500 (含)4444售贸易业500以上7655交通运输0-500 (含)8777业500以上9888
建筑业0-2000 (含)8888 2000 以上12111010
饮食业0-500 (含)10988 500以上1110109
娱乐业0-500 (含)17161615 500以上20191917
其他行业0-500 (含)12111110 500以上13121211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
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
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
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
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
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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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
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
达到 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
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
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
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
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
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
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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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
纳税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行业类别
账号主营业务项目
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企业所得税额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上年缴纳增值税额
上年原材料耗用量(额)
上(本)年燃料、动
上年职工人数
力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工资支出额上年征收方式
项目纳税人自报情况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账簿设置情况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征收方式发生变更
的原因
其他情况
7
本人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企业
法人
声明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
人对
征收
方式
的意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主管县(区)税务机关意见
税款属期:税款属期: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口定率征收口定额征收口定率征收口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经办人:
经办人:
负责人: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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