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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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责任: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 舶适于航行;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 供应物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载货 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适航是指载货船舶在各个方面能抵御预定航次中 通常的和可合理预见的风险,适于装载约定货物 并将其妥善安全运至目的港,完成预定航次的运 输任务.
倒签提单案件
A国A公司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7月 10日至7月20 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B货轮承运上 述货物.B轮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 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无法如期装货. B轮最后于 8 月 15 日 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 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 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迟延到港错过 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A 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该案如何处 理?
(四)海运单
1,概念: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 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 的单证. 2,法律特征: 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 性质,而非物权凭证. 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背书转让,收 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 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四,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保函的相关问题
1,保函的由来与概念:使用信用证支付方 式时,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当装 船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经常要 求承运人不在提单上加批注,而由托运人 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 书"(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 因货物破残短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 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 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 下顺利结汇.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宏大"轮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案 宏大" 宏大 原告A国A公司,在B国购买了小麦,交由被告 公司, 国购买了小麦, 原告 国 公司 国购买了小麦 交由被告B 公司所有的C轮承运 轮启航前, 国B公司所有的 轮承运.C轮启航前,船长收到 公司所有的 轮承运. 轮启航前 通知告知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通知告知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 恶劣天气,但是仍然签发了两份正本提单. 恶劣天气,但是仍然签发了两份正本提单.启航 果然遇到大风浪. 后,果然遇到大风浪.在它驶抵卸货港后经检验 证实:货舱盖出现严重锈蚀并有裂缝, 证实:货舱盖出现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口自动 铁舱盖板接缝处橡皮衬垫不水密,部分通风筒损 铁舱盖板接缝处橡皮衬垫不水密, 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变质. 坏,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变质.原告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300多万美元. 多万美元.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 多万美元
导入案例中,C轮的船长在收到可能遭受恶 劣天气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地预见到C轮当 时的状况并不适合抵御可能遇到的风险, 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致货物受损. 因此,审理该案件的A国法院认为:被告应 对C轮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管货责任: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 载所运货物.
1,提单的法律特征 2,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将货物从 一个国家的特定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特 定港口的运输.国际海上运输具有货物运 输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利的特点,是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海上货物运输 又分为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
3,根据收货人抬头分类:(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 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注意其流通性 (2) 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 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 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须经任何背书手续,提单持 有人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货. 注意其风险 (3)指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 示"(To order ).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 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 常用.
2,保函的效力:生效的《汉堡规则》规定:对第 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意图的 保函应视为有效.即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 效.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不能对抗收货人. 善意保函:如在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或者 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的,在此背景下 出具的保函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承运人如果在 目的港遭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 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1)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 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 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2)不 清洁提单(Unclean B/L),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 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 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 条松失""包装不固""×件损坏"等.注:并 非所有经批注的提单均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 公会规定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 第一,没有说明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只是 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桶"等等;第二, 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 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 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 国家和船运组织所接受.
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也属于单行法规的性质1910年海上救助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难碰撞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公约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统一公约统一了国际航海贸易中的某些重要法律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4.其他分类:(1)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 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 该信用证下结汇. (2)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 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 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 装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 船提单. 两种提单的法律后果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的正面通常记载以下内容: 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 主营业所;通知方名称;船舶名称;装货港和在 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 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货物的品名, 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 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运费的支付;提 单的签发人以及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等事项. 提单背面,通常订有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管辖法院, 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条款等.
保函换清洁提单案
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 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 875 包,水渍 6,875包,脏污 11,459 包,船长欲签发 不清洁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 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目的港后,因 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 1,102 包;其 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 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案 原告提出 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 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 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 意见?
(二)有关的立法和国际公约 1,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第二编为海商法, 日本1979年修正的商法典第四编为海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制定单行的法规,如 英国的《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 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也属于单行 法规的性质
2,公约 1910年《海上救助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 (难)碰(撞)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 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 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公 约》)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统一公约》 统一了国际航海贸易中的某些重要法律问题,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 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 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 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 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 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 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 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 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 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概念:指承运人收取约定的运费,负责 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 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 2,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收取约定运 费的人.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当订约的承运人将部分的运输或全 部的运输交由另一航运公司来完成的情况下,该 接受业务,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就被称为"实际承 运人"或"履约承运人". 注:实际承运人未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故常常以此为由推卸其运输责任,《汉堡规 则》对此明确规定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对海上货 物运输产生的货损都负有赔偿责任. 收货人:虽未参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但有权提取货物,且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还享有索赔的权利.
3,合同形式与内容: 对形式各国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提取货物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条款.
三,提单 三,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概念: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收所 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 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但是,当提单转让给 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 因第三人对承运人与托运人间 的运输合同并不知情,提单 即称为第三人与承运人的运 输合同本身. 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导入案例中,C轮的船 长签发了提单,就应当按照其签发提单上所载的货物的状 况交货. 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有义务在 目的地按照正本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交付 货物.实践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被称为 "无单放货"行为.无单放货行为造成收货人或者提单持 有人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单的主要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1)已装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ing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 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 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 Shipment B/L),承 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 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 货的具体船名.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一)《海牙规则》 1.《海牙规则》概述:航运业:谈判力量 大,免责条款多.为保障货方利益,1924 年,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外交会议通 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 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该公 约于1931年生效.《海牙规则》适用于在 任一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2.《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 海牙规则》 权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的其它义务
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亦即除救助 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外,载货船 舶不得偏离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约定的, 或者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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