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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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抚政办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及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市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市属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参与有关司法行政方面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起草;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干部人事处(组织部、警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协管各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监所人民警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的管理、申报和警容风纪纠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工人管理工作。
(三)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宣传部)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负责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申领、备案及对取得证书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学(法律)专业的社会助学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参与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申报管理工作。
(五)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六)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
政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防火等后勤服务工作。
(七)教育改造管理处(生产经营管理处)
负责指导、管理市属监所的工作;监督检查监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生活卫生工作;负责罪犯、劳教人员加、减刑(期)、监所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执法审核、申报、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监所警力布置及警戒设施情况;负责监所生产劳动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管理和协调监所的生产经营工作;负责戒毒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律师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管理工作;承办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及特许执业人员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九)公证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市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承办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书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公证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十)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所的设
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社区矫正管理处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