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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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2、依据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
2.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简称《规定》)
2.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规程》)
2.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简称《规则》)
3、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
3.1基本条件
3.1.1具有法定资格;
3.1.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1.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3.1.4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3.1.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3.1.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3.1.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3.2技术力量
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符合《规则》中附件A中的规定
3.3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气瓶充装单位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应符合《规则》中附件A中的规定。

3.4、质量管理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则》附件B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文件和质量记录等。

3.5、气瓶充装工作质量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应符合《规则》附件C的要求。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见流程图。

4.1 约请
4.1.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持以下资料向鉴定评审机构办理约请手续:
①、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三份)
③、《质量保证手册》(一份)、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目录等资料,
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1.2考核评审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签订鉴定评审协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考核评审部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它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2工作计划
4.2.1考核评审部初步确定评审日程、评审计划,经评审部负责人审核,由院长批准后确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应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4.2.2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有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在鉴定评审前,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
个工作日。

4.2.3考核评审部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申请单位应于鉴定评审组抵达前准备好下述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气瓶充装设备的清单;
(四)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文件;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充装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设备、仪器、器具装置等台帐;
(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
(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等;
(九)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 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一)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4.4现场鉴定评审
4.4.1预备会议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协商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②、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4.4.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下同),申请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充装人员。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介绍有关人员;
②、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工作声明,鉴定评审组人员分工;
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代表决定);
④、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气瓶充装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4.4.3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充装现场和储灌区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充装设备的编号、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4.4.4分组审查
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资源条件组、质量保证体系组、气瓶充装工作质量组等3个小组,鉴定评审人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鉴定评审过程中,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适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4.4.5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与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4.4.6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交换意见后,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4.4.7 鉴定评审总结会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如下:
①、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③、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5.鉴定评审报告
5.1鉴定评审组组长在鉴定评审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评审资料提交考核评审部,鉴定评审工作的完成以整改确认结束时间为准。

5.2鉴定评审资料
(1)取(换)证上报资料一套;
(2)质量保证手册1套;
(3)首次会议和总结会议参加人员签名单;
(4)企业整改资料;
(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和鉴定评审原始记录;
5.3考核评审部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综合,形成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意见,提交评审责任工程师审核以及提交院长批准等工作。

如责任工程师担任鉴定评审组组长,报告由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核。

5.4评审报告加盖鉴定评审专用章。

5.5鉴定评审部应在完成鉴定评审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

6 投诉和申诉
6.1申请单位应向评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申请单位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规行为或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或评审机构提出投诉。

6.2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可在现场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或评审机构提出复议。

6.3 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各项异议、意见和建议,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并报告受理机构。

6.4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7 收费
7.1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约请评审时向评审机构交纳鉴定评审费用,现场评审期间,省局之外受理项目的现场评审期间,评审人员的住宿、交通费用由申请单位据实另行承担。

7.2 除上述费用外,评审组及评审人员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以任何形式赠与或支付的酬金、补助费、劳务费、礼品等。

7.3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7.4 省质监局受理项目的鉴定评审费由省财政行政许可专项经费支付,不收取企业评审费用。

国家局或省外受理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鉴定评审费按院评审收费标准执行。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程序图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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