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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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
向党组织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性的重要体现。

为做好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现对流动党员党费缴纳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
根据中组部(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企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相加,为缴纳党费的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持有失业证明的流动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元。

二、流动党员缴纳党费办法
1、在职并编入党小组的流动党员,每个季度向区人才中心党支部缴纳一次,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工作人员负责记入《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并发放缴费回执。

2、已离职并转成个人存档的流动党员每个季度持身份证原件直接向区人才中心党支部缴纳党费。

3、党费一般应由党员本人缴纳,以利于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或家属代缴。

三、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党费或隐瞒实际收入少缴党费的流动党员。

一经发现,其本人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无故超过六个月未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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