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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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摘要]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是《为权利而斗争》,但很少有人从它最初发表的形式——学术演讲的角度来阐释它。

理解这一作品离不开两种语境,一是历史语境,即普鲁士统一德意志;二是文本语境,即它与耶林晚期其他作品一脉相承的关系。

通过还原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凸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和公共意义。

[关键词]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历史语境;文本语境
一、历史语境中的耶林
耶林,生于1818年,卒于1892年。

每一位受其时代瞩目的思想家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特殊问题相关。

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危机与变革的时代。

耶林是一位变革时期的法学家,1858年是他思想的分界点。

在此之前,他忠实于历史法学派,在此之后,他成为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

十九世纪是德意志走向统一,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

俾斯麦从1862年开始担任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实施“铁血政策”,通过三次王朝战争,于1871年实现德国统一,此后继续担任德意志帝国宰相至1890年。

在俾斯麦的专制统治下德国成为一个在政治上极不成熟的民族。

俾斯麦打击任何独立党派,不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社会福利立法。

思想转向之后的耶林就是生活在俾斯麦统治之下的德国。

耶林是俾斯麦的忠实崇拜者。

因此他在政治上的态度不是暴力革命与激进式的。

然而,作为一位法学家,对于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前途,必然关心。

对于耶林的“大马士革转向”,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于1932年在法兰克福大学做以《利益法学》为题的演讲时,曾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产物。

这种观点今日广为流传,主要应归功于伟大的罗马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

他最初是一个概念法学家,但后来由‘扫罗’(Saulus)变成了‘保罗’(Paulus)。

耶林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
的。

在这个意义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论研究方法,同时也是利益法学的创立者。

但耶林并未完全地贯彻其理论主张。

”促使耶林发生思想转变的,较为公认的说法是缘于一个案例。

1858年,有一个“一物二卖”的案例提交给耶林。

根据罗马法一贯的理论,也是耶林本人所持有的观点,“买卖标的物在交付以前,如因非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而灭失者,出卖人仍可取得价金”,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一物二卖”的情形。

在这个真实的案例中,一艘价值高昂的船舶,被“一物二卖”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灭失,因此出卖人得向两个买受人要求支付价金。

这一明显不合理的规则推理结果,大大刺激了耶林的“自然的法感”。

耶林发现前述规则的目的在于,“出卖人在因危险而卸责后,对于买受人不是因而得利,而是针对其处分权限之丧失而取得损失补偿,因此,应该排除其请求双重给付之权利。

”[1]以上关于耶林思想转向的促成因素是法律学者多采纳的说法。

虽然没有确定的证据反驳这种观点,但是这一解释似乎太过狭隘。

不可否认,耶林是以这个现实案例为契机来反思自己所持有的法学观念,但是耶林转向之后的思想能够产生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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