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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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
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三)合理定价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定价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兼顾患者负担。

(四)优质服务原则:医疗机构应当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通过合理收入管理,激发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第二章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门诊服务性收入: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门诊手术费、门诊注射费等。

(二)住院服务性收入:包括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药品费、检验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三)其他服务性收入:包括医疗美容、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

第三章收入定价与收费
第五条医疗服务性收入定价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兼
顾患者负担。

第六条医疗服务性收入定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本核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医疗服务性收入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真实、准确。

(二)市场调研: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服务性收入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服务价格水平。

(三)价格制定:医疗机构根据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医疗服务性收入价格。

(四)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性收入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便于患者了解。

第七条医疗服务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
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医疗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收费原则:医疗服务性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透明收费原则:医疗服务性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

(三)自愿原则: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第四章收入核算与分配
第九条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二)合法性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程序:
(一)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制度,对医疗服务性收入进行核算。

(二)收入分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性收入核算结果,合理分配收入。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激励约束原则:医疗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当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约束不良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实行分级监督与检查。

(一)医疗机构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进行监督。

(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社会监督:患者、媒体等社会力量应当对医疗服务性收入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性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
(三)虚报、瞒报医疗服务性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患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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