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庭审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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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二)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审判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庭审活动的合法性。

第七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二章庭审前的准备
第八条庭审前,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依法受理案件,并立案登记;
(二)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
(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五)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
(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

第三章庭审程序
第十二条庭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庭;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法庭评议;
(五)判决。

第十三条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宣布案由。

第十四条法庭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六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实陈述。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出庭。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法庭辩论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三)第三人发表意见;
(四)审判长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充分原则;
(三)有针对性原则。

第二十条法庭评议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过程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法庭评议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制作判决书。

第四章判决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由;
(二)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四)证据认定;
(五)法律依据;
(六)判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确保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人民法院庭审法律规定的大纲,具体内容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公正原则。

庭审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原则。

庭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四)民主原则。

庭审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庭审活动。

二、庭审前的准备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第五条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并告知当事人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前向当事人送达庭审通知书,告知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场所进行安排,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庭审程序
第十条庭审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负责庭审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参加庭审,遵守庭审纪律,尊重法庭。

第十三条庭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调查事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

(三)法庭辩论。

当事人分别陈述,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互相辩论。

(四)陈述判决。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

(五)判决宣告。

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的期限和途径。

第十四条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

第十五条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对对方的主张
进行反驳。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勘验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勘验人出庭。

第十九条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四、庭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参加庭审,不得迟到、早退;
(二)遵守庭审秩序,不得喧哗、吵闹、打架斗殴;
(三)尊重法庭,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法庭工作人员;
(四)不得擅自离开法庭;
(五)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
(六)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庭审纪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诉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的,可以在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判决。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本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民主原则;
(六)效率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
权威性。

第五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
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庭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少数民族参加庭审的,可
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二、庭审前的准备
第七条开庭前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答
辩状副本、开庭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第八条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十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前的证据交换笔录。

第十条开庭前十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开庭前十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
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开庭前十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开庭前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开庭前十日,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审判庭的布置,包括审判席、原告席、
被告席、证人席、辩护人席、代理人席等。

三、庭审程序
第十五条开庭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
纪律。

第十六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七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第十八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愿意陈述
事实和理由。

第十九条开庭时,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陈述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开庭时,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一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询问。

第二十三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十四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五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第二十六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决定是否休庭。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庭审结束。

四、庭审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作出
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
当在休庭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
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组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组织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进行调查收集。

五、庭审笔录
第三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三十九条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阅后,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庭审笔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制作庭审笔录。

六、判决和裁定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判决或者裁定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判决或者裁定的生效日期。

七、执行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上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八、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庭审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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