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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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管理办法
报表管理办法(10篇)
报表管理办法篇1
为了更加有效、充分地发挥和利用办公室电脑及网络资源,延长电脑的使用寿命,保证队内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使队员更加放心的使用电脑,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电脑使用规定
1、办公室电脑设备是队内很多信息集散的平台,每一位队员都有使用电脑的权利,也有维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义务。

2、私人文件未经允许禁止存入电脑,工作文件除文本文档可存于电脑桌面外,其余类型文件存入D盘或已分类文件夹内。

3、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电脑内文件,删改文件必须由电脑维护人员或文件创建人完成。

4、除电脑维护人员,任何人禁止私自安装软件,禁止卸载电脑内已有软件。

5、如需使用移动设备,务必先进行病毒检测,提示无病毒后方可继续操作。

6、办公室电脑用于队内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候可联网搜集资料,但禁止下载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7、电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机,并在确定电脑完全关闭后拔下电源插头,节约用电。

8、任何人使用办公室电脑都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电脑故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电脑故障,应及时通知秘书处以便更快的得到维修。

二、电脑维护规定
1、爱护电脑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拨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清洁电脑设备。

2、为了使队员更方便的找到所需文件,先由维护人员创建分类文件夹,此后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分类。

3、除由维护人员安装好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扫描外,任何使用者也需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病毒查杀,保证电脑运行环境的安全。

4、若有软件需要升级,在确定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自行进行升级操作。

5、电脑维护工作人员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日常维护工作。

6、电脑维护工作由秘书处策划组承担,全体值勤队员参与。

报表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

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

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

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
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

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

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
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报表管理办法篇3
报表内容按照表头顺序平铺式展示,便于查看详细信息。

一般基础信息表可以用列表式体现。

多用于展示客户名单、产品清单、物品清单、订单、发货单等单据或当日工作记录,当日销售记录等记录条数比较少的数据。

下文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

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

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
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

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

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

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
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

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
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报表管理办法篇4
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2)学历证书(3)职称证书(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

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三、外聘教师管理方法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

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

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

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

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

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报表管理办法篇5
一年来,统计局严格按照市局的指导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夯实统计基础,切实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及省局《省县级统计机构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要求,加大投入,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基层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

每个乡镇统计机构保持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员,并定期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全部持证上岗。

二、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一)名录库建设。

我局把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查看、及时维护,形成了全县统一规范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企业统计员基本信息库。

(二)新增网络直报企业入统。

对全县新增的30家工业企业,2家贸易企业,1家重点服务业,及时深入企业宣传指导,发放法律事务告知书和联系卡,组织企业报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了企业按要求及时正确完成数据上报。

(三)数据质量。

针对个别工业企业数据不实的问题,结合新增规上工业入统工作,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地毯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统尽统,不合要求的.的入统企业应退尽退,共新增入统工业企业30家,退出12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规上工业企业的数据质量。

在6月份,县局联合工信、发改、国地税、电力、商务、建设等部门集中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县投资、工业、贸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入统企业,按25%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组成5个调研组,逐一进入企业现场调查,摸清了被抽中企业实际情况,找出与上报入统数据间的差距,发现全县各行业入统企业入统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政府领导,使政府领导对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及当前各行业实际发展状况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同时针对我们的调研结果,政府专门组织工信、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前工作形势和统计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从面使提高数据质量工作得到领导和部门的支持,推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三、立足本职,做好统计服务工作
(一)加强统计分析。

认真分析考核体系调整后的统计形势。

通过对新考核办法深入研究,提出淡化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将节能减排等工作作为今后工作重点的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新的年度计划和对乡镇的考核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加大信息工作力度。

实行全员信息制度,责任目标量化到人,并加大物质奖励力度,全年发放信息奖励8900多元,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统计信息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年被市局内网采用60篇,省局内网采用2篇,政务公开平台采用440篇,为有关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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