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契约选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于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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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契约选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于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高华云
【摘要】从契约选择的视角,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选择的理论逻辑.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存在很强的异质性,成员之间的博弈结果使得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如果政府按法律规定强制干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势必会挫伤合作社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如果政府希望通过在对合作社扶持过程中附加条件来改变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由于扶持力度较小而很难达到目标.因此,政府理性的选择是不干预.事实上,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对合作社的发展更为有利.
【期刊名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8)005
【总页数】5页(P144-14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契约选择
【作者】高华云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42
作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其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可能低的成本获得最可能好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1]。
100多年来,合作社原则虽历经修改,但“成员民主管理、按惠顾额返还盈余以
及资本报酬有限”作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基本未变[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按交易量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的盈余分配原则并没得到有效地执行。
国内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普遍存在“按股份分红比例大,按交易量返还比例小”的情况。
“按交易额返还、资本报酬有限”的盈余分配原则为什么没得到有效执行?盈余分配方式选择的背后逻辑是什么?政府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有哪些干预措施,干预效果如何?显然,这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从契约选择的视角,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普通成员、核心成员及政府的策略选择,试图解释盈余分配方式形成的原因,并得出相关结论和政策启示。
一、理论基础与前提假设
为了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交易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契约而进行。
所谓契约就是交易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要求所达成的协议。
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交易各方会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竞争、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过程就是契约的签订过程,也是契约的选择过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3],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
其中,分配契约直接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合作社中最重要的契约。
在合作社分配契约签订过程中,成员之间必定会展开博弈,以希望达成有利于自身的分配契约。
合作社不同分配契约选择会使成员收
益产生很大差异,而政府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它希望作为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既能体现效率又能兼顾公平。
当合作社选择的分配契约有违“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时,政府势必会进行干预。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契约的选择是合作社成员之间、成员与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
为使分析简便,提出如下前提假设。
假设1:合作社成员及政府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合作社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假设2:合作社有两名成员:成员1和成员2。
在参加合作社前,两名成员有各自的营业收益R10、R20。
假设3:除分配契约外,其它方面的契约都已签订,合作社能否形成只需要考虑分配契约能否达成。
假设4:合作社成员参与分配契约选择博弈时有两个策略: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和按股份为主分配。
假设5:如果两名成员选择的分配契约不一致,则合作社不能形成,成员各自获得自营业收益。
如果两名成员选择的分配契约一致,则合作社能够形成,两名成员获得参与合作社的收益。
如果两名成员选择的分配契约是“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则得益组合是(R11,R21),若他们选择的分配契约是“按股份为主分配”,则得益组合是(R12,R22)。
二、无政府干预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
根据前面的假设,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过程可以有两个博弈方参与,每个博弈方都有两个可选策略的静态博弈表示。
如果成员拥有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则两名成员表现出异质性。
其中一名成员拥有优势资源,在分配契约选择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另一名成员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时,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过程还可以用动态博弈表示。
(一)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静态博弈分析。
由前面假设,两名成员参与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静态博弈可以用如图1所示
的得益矩阵表示:
图1 两名成员参与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静态博弈得益矩阵
一般来讲,成员参与合作社后获得的收益都会大于其自营业收益,否则不会参与合作社。
因此有:R11>R10、R21>R20,R12>R10、R22>R20。
由此可得上述得益矩阵表示的静态博弈有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一个均衡是两名成员都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策略,得益组合为(R11,R21);另一个均衡是两名成员都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策略,得益组合为(R12,R22)。
在有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
的情况下,合作社最后会选择哪一个均衡,则取决于各成员拥有的资源禀赋异同情况及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中所处的角色。
当两名成员拥有的资源禀赋相同,即成员具有同质性,则他们对合作社的投资、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都相当。
此时,无论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中处于什么角色,合作社选择“按股份分配”或者“按交易额分配”对成员来讲都是等价的,即有:
R11=R12,R21=R22。
当两名成员拥有的资源禀赋不同,即成员表现出异质性,则他们对合作社的投资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额会产生差异。
假设成员1对合作社投资相对较多,与合作社的
交易额相对较少;而成员2对合作社的投资相对较少,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相对较多。
在此情况下,按股份为主的分配有利于成员1,按交易额为主分配有利于成员2,因此两名成员的利益存在冲突。
当两名成员与合作社交易中的角色是作为合作社的惠顾者,且成员2的谈判能力不小于成员1,由于对经济组织来讲“产品售卖”是最难的,则成员2对合作社的贡献大,他会坚持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
成员1只能接受。
此时,合作社选择的分配契约就是“按交易额为主分配”。
但
是如果成员1谈判能力比成员2强,则他会坚持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成员
2只能接受,此时合作社选择的分配契约就是“按股份为主分配”。
当两名成员异质性很强,他们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都是合作社的售卖者,且成员1的谈判能力强,由于按股份为主分配对成员1有利,因此他会坚持选择“按股份
为主分配”,成员2只能接受。
此时,合作社选择的分配契约即为“按股份为主
分配”。
综上所述,合作社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契约有两种情况:一是成员同质性强;二是在成员异质性强的情况下,成员是合作社的惠顾者且有很强的谈判能力。
其它情况下,合作社会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
(二)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动态博弈分析。
因为受资源、能力的约束以及“搭便车”等原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由生产规模小、各自分散经营的农户自主联合产生,而往往是由能人、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农业公司牵头倡导产生。
这些创始人对合作社投资并鼓动数量众多的普通农户参与。
由于普通农户资金有限,且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不愿意对合作社投资,只是希望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合作社生产产品而获得利益,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很强。
少数发起者拥有合作社的绝大多数股份,对合作社的产生、生产经营和盈余分配方式选择都起主导作用,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而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处于从属地位,成为合作社的普通成员。
如果将合作社的所有核心成员简化为成员1(博弈方1),所有普通成员简化为成员2(博弈方2),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过程还可以用如图2所示的扩展型动态博弈表示。
图2 成员异质性情况下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扩展型动态博弈
在这个动态博弈开始时,成员1有两个可选策略:发起或不发起合作社。
如果成
员1选择不发起,则合作社不能形成,两成员各自获得自营业收入R10、R20。
当成员1选择发起时,成员2有两个选择:参加或不参加。
当成员2选择不参加时,合作社不能形成,两个成员也各自获得自营业收入R10、R20。
当成员2选择参加时,合作社形成,此时又轮到成员1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或按股份为主分配。
由于成员1在分配契约选择中居于支配地位,成员2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在成
员1选择后博弈结束。
当成员1选择“按交易额为主”的分配契约时,两成员的
得益组合为(R11,R21);当成员1选择“按股份为主”的分配契约时,两成员的
得益组合为(R12,R22)。
由于成员1拥有合作社的绝大多数股份,因此,按股份
为主分配有利于成员1,而按交易额为主分配有利于成员2,故有:R12>R11,
R21>R22。
由前面假设还有R11>R10,R21>R20。
用逆推归纳法很容易得到这
个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策略是:成员1选择“发起”、成员2选择
“参加”,成员1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双方的得益组合是:(R12,R22)。
动态博弈分析表明,在我国合作社成员存在很强异质性的情况下,合作社会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
三、政府干预下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
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具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性[4]。
但是合作社分配契约的自发选择会导致成员收入分配不均,产生效率和公
平的矛盾,因此政府会进行干预。
政府的干预措施可以是按法律规定强制干预,也可以通过在对合作社扶持过程中附加某些条件对合作社进行软约束。
政府这两种措施的干预效果如何,还取决于政府与合作社成员之间博弈结果。
(一)政府强制干预与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
假设政府追求“效率和公平的综合目标”。
又假设合作社形成后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契约时政府的收益为R31,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且
政府不干预时,政府的收益为R32。
还假设当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
契约且政府强制干预时,合作社的分配契约被调整到“按交易为主分配”上,则此时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及政府的收益分别为R11、R21、R31。
此时,合作社的分配契约选择过程可以用如图3所示的有核心成员(博弈方1)、普通成员(博弈方2)、政府(博弈方3)三方参与的扩展型动态博弈表示。
这个动态博弈与无政府干预的动态博弈的区别在博弈进入第三阶段,核心成员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之后,政府作为博弈方3参与博弈。
此时,政府有两个可
选策略:强制干预或者不干预。
当政府选择“强制干预”时,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和政府的收益组合是(R11,R21,R31);当政府选择“不干预”时,核心成员、
普通成员和政府的收益组合是(R12,R22,R32)。
在这个动态博弈中,三个博弈
方如何选择自己的策略,显然取决于不同策略组合下各博弈方的收益比较。
由于合作社不能形成时,政府追求的效率和公平目标都不能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合作社形成后政府的收益要大于没有形成时的收益,即有:R31>R30,R32>R30。
对成员1来讲,尽管前面假设“成员加入合作社后的收益大于他们自营业收益”,即有:R11>R10,R12>R10。
但现实中不排除当合作社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契约时,核心成员的收益小于不参加合作社的收益,也即存在R11<R10的情况。
特别是在成员异质性很强的情况下,核心成员投资大、风险大,付出的劳动多,在合作社效益不太好时,R11<R10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
对于成员2来讲,仍然可以假定参加合作社的收益大于不参加合作社的收益,即有:R21>R20,R22>R20。
由于“按股份为主分配”有利于成员1,“按交易额为主分配”有利于成员2,因此,前面的假设R12>R11、R21>R22也同样成立。
由此,根据逆推归纳法,可
得出这个动态博弈不同情况下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图3 政府强制干预下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扩展型动态博弈
当R31>R32,且R11>R10时,这个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是:成员1
选择“发起”、成员2选择“参加”、成员1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政府选
择“强制干预”,三个博弈方的得益组合是(R11,R21,R31)。
当R31>R32,且R11<R10时,这个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是:成员1
选择“不发起”、成员2选择“参加”、成员1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政府
选择“强制干预”,三个博弈方的得益组合是(R10,R20,R30)。
当R31<R32时,这个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是:成员1选择“发起”、成员2选择“参加”、成员1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政府选择“不干预”,三个博弈方的得益组合是(R12,R22,R32)。
由上述均衡策略分析可知,当R31>R32时政府会对合作社进行干预,且在
R11>R10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有意义。
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政府干预不影响合作社的形成和正常运行,且能使合作社在效率和公平兼顾方面得到优化。
但当R11<R10时,政府的干预则没有意义。
因为此时政府干预导致了核心成员不发起合作社,政府希望得到的公平和效率也都降为零。
这是一个“囚徒困境”的结果,因此作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去干预。
现实中,尽管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但是政府很少去强制干预,合理的解释就是R11<R10。
R11<R10的原因在于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合作社创收能力还很弱,作为合作社主要投资者的核心成员不能从“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分配契约中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并且,由于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多,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高,且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发起、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付出很多,因此,扣除风险成本和劳动成本后,核心成员在合作社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契约下获得的收益不一定会大于自营业收入。
在此情况下,如果政府强制干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核心成员就很可能会不发起合作社,因此,政府理性的选择应是不干预。
(二)政府软约束下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
政府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经常有一些扶持政策,比如专项资金扶持、贷款担保、利率优惠、评优奖励,等等。
政府也可以利用这些扶持政策对合作社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对合作社进行软约束,以此来影响合作社分配契约的选择。
政府软约束能否对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产生影响,同样取决于政府和合作社核心成员之间博弈的结果。
虽然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最终都可以转化成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尽管现实中政府的扶持在资金数量、频数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政府对作合社的扶持政策却是长期存在的。
因此,为使分析简化,可以假设政府对合作社扶持是资金扶持,且每年都有、数量固定。
又假设政府对合作社给予资金扶持时附加条件为:其盈余分配方式必须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否则政府不再给予扶持。
还假设合作社每期接受政府扶持资金后都能使合作社总收益增加T,且当合作社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时,核心成员的收益为R11+βT,当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时,核心成员的收益为R12+αT,其中0≤β≤α≤1。
由于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契约选择起决定作用,在这些假设条件下,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过程可以看成政府与合作社核心成员之间的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
在第一期,如果合作社接受政府资金扶持后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则核心成员收入为R12+αT。
在第二期及以后,由于政府不再对合作社有资金扶持,因此核
心成员此后每期的收益都是R12。
假设贴现率为δ,则核心成员各期收益现值和为:(R12+αT)+R12(δ+δ2+L)=αT+(R12)/1-δ
(1)
如果合作社每期都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则合作社每期都能接受政府资金扶持,因此核心成员每期的收益都为R11+βT,核心成员各期收益现值和为:
(R11+βT)(1+δ2+L)=(R11+βT)/1-δ
(2)
显然,当(R11+βT)/1-δ>αT+R12/1-δ,即当βT/1-δ>αT+(R12-R11)/1-δ,时,合作社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否则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
在上式中:βT/1-δ为在合作社每期都按交易额为主进行分配、政府对合作社每期
都有资金扶持的条件下,核心成员从合作社各期增加的总收益中分得收益的现值之和;αT为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政府只有一次资金扶持,核心成员从
合作社增加的总收益中分得的收益;(R12-R11)/1-δ为没有政府扶持情况下,核
心成员在合作社两种分配方式下收益之差的各期现值和。
当第一项大于后两项之和,合作社才会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
由此可见,合作社能否选择“按交易为主分配”取决于下列因素:政府每一期扶持资金大小(进而合作社收入增加的大小)、两种分配契约下核心成员分别分得合作社增加收入的比例大小、贴现率大小、没获得政府扶持时核心成员在两种分配契约下的收益之差。
若政府每期的扶持资金越大、核心成员在合作社按交易额为主分配中分得增加收入的比例越高、贴现率越高、没获得政府资金扶持时核心成员在两种分配契约下的收益之差越小,则合作社越有可能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反之合作社越会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
现实中,政府对合作社的扶助资金额度并不大且次数较少,且核心成员在两种分配契约下的收益之差较大,贴现率也不高,因此,政府通过资金扶持对合作社进行软约束的方式也很难有效。
只有极少数合作社发展较好、社会影响较大,受到政府重点扶持,能连续从政府那里获得数量较大资金时,才可能会遵从政府意愿,选择“按交易额为主分配”的契约。
四、结论和政策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契约选择是合作社成员之间、成员与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按股份为主分配”的契约,主要原因在于成员之间有很强的异质性。
少数核心成员拥有较多的货币资本和社会资本,具有熊彼特所说的“企业家才能”,是合作社的发起人、组织者和经营负责人,对合作社的产生、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且核心成员人数少,组织成本低,因而拥有很强的谈判能力。
而普通成员只是拥有数量不多土地及简单的生产资料,生产规模小,无资本积累,承担风险能力低,且普通成员数量多,组织成本高,因而谈判能力弱。
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普遍比较低,如果政府强制干预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会伤害到合作社负责人投资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尽管地方政府
还希望通过在对合作社扶持过程中影响合作社分配契约的选择,但是由于扶持力度有限,因此对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的影响也有限。
因此,政府在合作社分配契约选择上很少干预,也是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事实上,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很成熟,很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发展起来,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又有很多是空壳。
在这种情况下,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对合作社的发展会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 苑鹏,潘劲,关于合作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的再认识——以色列合作社运动的反思[J].中国农村观察,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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