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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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
资保证金操作指引
为更好地实施《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住规建建[2014]59号),特制定《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操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保证金的存入
(一)存入时间
1、施工单位在我市办理《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进行信息登记和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存入工资保证金。

2、《〈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市内企业在办理信息登记和市外企业办理进市备案前存入保证金。

3、现已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市备案的施工单位在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工人工资保证金的补存工作。

(二)存入程序
1、施工单位在本市开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存入资金,并与我局、开户银行签订《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监管协议全市取用统一版本。

2、施工单位,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办理进行企业信息登记时,将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工资保证金专户到账证明(详见附件2)、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香洲红山路230号三楼)。

3、对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我局在建设业务系统登记并对外公布,方便企业办理投标和施工许可等各项业务。

4、施工单位每季度到开户银行打印账户明细清单送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账。

三、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一)使用条件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

(二)使用程序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数额。

2、施工单位或者工人对拖欠工资事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在仲裁文书生效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仲裁文书确认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数额。

3、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须加盖我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企业管理专用章”)(详见附件3),进行工资支付。

4、开户银行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后, 2个工作日内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由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数目为准,总数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最高金额为限,并将发放情况函告我局。

5、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分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6、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三、工资保证金的补存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并将补款凭证送我局备案,逾期不补的,我局将暂停施工单位在建设业务系统的信息登记,并进行诚信扣分。

四、工资保证金的减免和增加
(一)工资保证金的减免的程序
1、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减免条件的施工单位,向我局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

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年限从《办法》实施后施工单位在我市取得《信用手册》或在我局建设业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之日计算。

2、经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函告开户银行进行减免。

3、开户银行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和我局的意见对工人工资帐户内的资金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的情况函告我局。

(二)工资保证金的增加
1、存在《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情况的,施工单位按双倍标准工资保证金存入开户银行,并将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工资保证金专户到账证明、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重新提交我局。

在补齐工资保证金前,我局将暂停施工单位在建设业务系的信息登记。

2、存在《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的,施工单位重新申领《信用手册》时,须按双倍标准工资保证金存入开户银行,并将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工资保证金专户到账证明、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重新提交我局。

(五)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注销
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注销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附:1、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2、工资保证金专户到账证明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
取意见函
附件:1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开户账号:
甲方: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监管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方现就丙方在珠海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划拨、使用订立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丙方在乙方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二、丙方按《管理办法》在乙方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存入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作为工人工资的支付保障。

三、乙方就丙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数量向甲方出具资金证明。

四、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丙方和乙方保证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甲方审查并向乙方出具
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丙方和乙方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当出现有权机关对丙方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丙方具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时,丙方同意乙方在拖欠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加盖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企业管理专用章,无须丙方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无条件直接由丙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和方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准,总数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最高金额为限,支付工资产生的手续费、异地、跨行汇划费等相关费用在专户内一并扣划。

七、乙方同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丙方具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时,根据拖欠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等材料,2个工作日内直接由丙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和方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准,总数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最高金额为限,并将发放情况函告甲方。

八、因乙、丙两方违反协议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导致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乙方承担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

九、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工资保证金账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

在此期间,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取消工资保证金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十、甲、乙、丙各方同意甲方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企业管理专用章”签署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法。

对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专用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住所:住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工资保证金专户到账证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施工单位名称)已按规定将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该笔资金存入情况如下(详见入账回单):
附:入账回单
开户银行(盖章)
年月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
金提取意见函
(银行业务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位于的
工程项目,现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人元。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

现按照《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请你行将该企业开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中的资金共计元,在年月日前,分别划入本通知书附件所列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特此函告。

附件:珠海市企业欠薪工资表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珠海市企业欠薪工资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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