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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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1
•【字号】陇政办发〔2012〕120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2〕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78号)精神,切实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乡村医生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村民,便于管理”和“先借房,后建设,先招人,后培训”的原则,在2011年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的基础上,2012—2015年,对完成设置的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有1所设置规范、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等工作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下同)。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四)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
合筹资等工作。
五、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
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6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要求。
对未达标的村卫生室,按照国家规定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方式建设。
同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新建和增设村卫生室须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原则上覆盖人口少于1000人的,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覆盖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
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多途径解决无医无药村问题。
各县区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有中医从业资质人员优先)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确保实现村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
村医生。
六、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加强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
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县区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县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五统一”的一体化管理,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
(四)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因专科专病需要采购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首先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用药计划,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批准方可采购,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一次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鼓励各县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
结合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农村“120”、“一卡通”、新农合门诊统筹、健康档案、远程医疗会诊、预约挂号、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诊疗、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管理、乡村医生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一体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管理效率。
七、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
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
各县区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诊疗费收费和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治疗费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三)定额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省级财政从今年度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县区财政要在原来定额补助标准上适当提高村医补助。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各县区要结合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按新农保待遇发放养老金。
各县区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就业。
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志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可优先选拔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高度重视,加大投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省市关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个乡村医生,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确保每个乡村医生都知晓政策、吃透政策、执行政策。
(四)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不断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