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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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省农村客渡船安全状况,管好用好省级交通部门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客渡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老旧客渡船是指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满足群众出行需要,未达到渡口标准化建设规定标准的老旧客渡船舶。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省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计划的上报、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按照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筹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更新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补助标准为新客渡船造价的30%,单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配套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客渡船所有人承担。

第七条老旧客渡船更新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所辖县(市、区)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申报老旧客渡船更新项目计划,所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
1、老旧客渡船所有人渡船更新改造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3、客渡船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渡口设立批复复印件;
5、船检、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客渡船现状照片。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项目,必须征求同级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编排更新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计划及相关资料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计划及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上报本年度申请计划及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市上报的年度计划,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划拨至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客渡船拆解,拍摄旧船拆解照片,并由海事管理机构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向老旧客渡船所有人出具原老旧客渡船已经完成拆解的证明。

新建造的客渡船应达到渡口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的客渡船标准。

新建船舶的相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原件以及拆解照片等有关资料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基础档案,做到“一船一档”。

第九条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一)老旧客渡船所有人持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老旧客渡船拆解证明,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领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旧客渡船拆解照片,新建客渡船照片;
2、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客渡船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新建客渡船登记证书、船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渡船所有人提供的申领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客渡船所有人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加强对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汇总本年度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并于当年年底前向省地方海事局报送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试行。

附件:
年农村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申报单位: (盖章)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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