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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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08
•【字号】昌州政办发〔2017〕52号
•【施行日期】2017.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7〕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48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煤炭、园林绿化、电力、通信、天然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推进实名制管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没有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工资的,仍由该单位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煤炭局、国资委、总工会)
(二)全面推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招用人员直接签订
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
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招用人员签订。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大力推行适合建设行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事项。
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
建立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煤炭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向招用人员支付工资,严禁以“发放生活费”替代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及出勤信息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三、实行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五)完善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和报告制度。
构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依托基层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排查出的问题情况逐级上报。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本单位和工会以及职工说明情况,并就工资补发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向当地人社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用人单位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制度,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相关指标变化动态,结合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监控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总工会)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A级等级的企业,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应预存的比例缴纳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制度,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涉欠人员金额,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申请,可以从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并相应冲减所涉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同时责令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垫付的保证金。
工程交工验收30日之后,由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查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推行针对工资保证金的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支持企业通过提供业主担保和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责任,不增加企业负担。
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水利局、煤炭局等部门)
(七)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
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八)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完善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社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更新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
享。
将查处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受处罚信息纳入昌吉州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九)建立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特别是对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其资质和市场准入等进行严格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经信委、工商局、煤炭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总工会等部门)
五、加大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检查力度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人社、住建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范围,加大对工资支付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人社部门要会同公安、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快速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工资支付等行为,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
讨要工资的名义、用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属地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及时介入,依法快立快查。
立案后,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
对查证后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人社局)
(十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定期限内开辟绿色通道快速查处办结。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畅通申诉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总工会)
(十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到场,控制事态,及时妥善处置。
探索建立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劳动者的临时生活困难。
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
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
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公安局、人社局、信访局、财政局)
六、强化源头治理,改进建设领域用工管理
(十四)加强建设资金和项目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严禁垫资施工行为。
自2017年起,新开工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并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十五)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等部门)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对长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取消其参与新项目用地摘牌或招投标资格,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
项目开工建设。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职工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大力支持和促进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职工,不断扩大自有职工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加快农民工向产业职工转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等部门)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申请劳动仲裁电话等信息,实现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场地全覆盖。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等部门)
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宣传引导,构建治理新格局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州、县(市)、园区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投诉量大的施工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煤炭局、总工会、信访局)(二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方面工作。
各县市、园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负起督办责任。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
(二十一)强化问责追责。
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
(二十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
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住建局、人社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
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把本辖区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在当地,切实做到“小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市、矛盾不上交”,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