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经济支持政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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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40期2020.2
vol.42
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
经济支持政策及其影响
张晏辄,邹博文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澳大利亚每年的离婚人口数量较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数量占到将近一半,每年有超过
40000名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正在承受着家庭离散之苦。
与情感方面相比,经济上的变故给离婚家庭
未成年子女带来更大的冲击。
根据对澳大利亚离婚家庭的家庭收入、房屋拥有率、租房费用、资产总量
以及经济压力这几个指标进行对比和分析,发现离婚对澳大利亚家庭经济水平具有严重负面影响,是导
致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福利降低的根源。
随着离婚家庭经济水平的降低,澳大利亚离婚家庭的儿童
保育费用下降、儿童教育支出减少、子女发展受到明显抑制。
为此,澳大利亚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采
取了诸多政策措施,在改善离婚家庭子女福利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巨大成效,具体措施包括明
确财产和抚养费分配的原则、优先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制定“儿童抚养计划”等。
随着中国离婚程序的简
化,中国离婚率已经从1984年的0.39%升至2018年的3.2%,超过了英、法、韩、日等国家。
中国受离婚影
响的未成年子女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他们正承受着离婚带来的巨大的精神和物质压力。
澳大利亚对
离婚家庭子女的支持政策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确定抚养人,合理确定抚
养费数额,加强抚养费执行与监管,这将有利于改善离婚家庭子女的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从而更
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关键词】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经济支持
【中图分类号】C924.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5/ki.1004-129X.2020.02.009
【文章编号】1004-129X(2020)02-0103-10
【收稿日期】2019-07-03
【基金项目】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中俄蒙国家战略互动与“一带一路”建设研究(17JJ⁃
DGJW006);吉林大学交叉学科基地项目:“后萨德”时代中国对朝鲜半岛政策的调整(2017XXJD14)
【作者简介】张晏辄(1981-),男,辽宁本溪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副教授;
邹博文(1993-),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近几年澳大利亚离婚率维持在2%左右,明显低于10年前和20年前。
但离婚数量高于10年前,2017年澳大利亚49032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比2016年增加2428对,比2007年增加1069对。
涉及
子女的离婚数量约占离婚总数的一半,2017年澳大利亚涉及子女的离婚数量为23092对,占2017年离婚总量的47.1%。
这意味着每两个离婚家庭就有一个涉及“抚养孩子”的问题,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显示每年有超过40000名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正在承受着家庭离婚之苦①。
与情感方面相比,经济上的变故给离婚家庭子女带来更大的冲击。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离婚家庭一般都经历了经济收入由高向低的转变,离婚后妇女与儿童的生活水平平均降低了73%。
[1]首先,家庭经济水平的降低影响孩子的饮食营养和身体健康;其次,离婚家庭的单亲母亲没有经济能力为子女购买可以促进学业提升的书籍、教学玩具、电脑和家教服务等;最后,很多离婚家庭鉴于经济压力被迫住在生存环境和学校设施都比较差的社区,使得离婚家庭孩子更容易受到越轨文化的影响。
[2]
近几年中国离婚率不断增加,离婚家庭子女福利降低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逐步凸显。
我国学者针对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进行了大量研究,认为离婚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心理健康,降低了子女的经济水平。
张春泥选取家庭用于子女的教育支出、给子女的零用钱的金额、子女实际得到的零用钱与其期望的零用钱金额之比、子女是否上课外辅导班以及子女每周用于上辅导班的小时数这几项指标对中国离婚家庭对子女的经济投入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得出离婚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投入普遍低于非离婚家庭,这严重影响了离婚家庭子女的学业、心理特质和行为习惯,社会交往能力及与父母的关系,恋爱关系、结婚意愿和生育意愿,增加了抽烟、饮酒、经常上网吧玩游戏等越轨行为。
[3]但是并没有学者专门针对子女经济支出变化这一关键指标来研究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
为此本文将重点分析澳大利亚拥有16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在离婚前后家庭支出的变化和影响,政府应对措施及其效果,以期为中国提供启示。
二、离婚家庭经济情况及其影响
离婚会对家庭经济情况产生严重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家庭收入、房屋拥有率、租房费用、资产总量以及经济压力这几方面分析澳大利亚离婚家庭的经济情况变化,经过数据的对比与分析发现离婚对澳大利亚家庭经济水平具有严重影响,这是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福利降低的根源所在。
1.家庭收入差异明显
澳大利亚离婚家庭收入走势与非离婚家庭出现明显分离。
图1显示了澳大利亚拥有16岁以下子女的离婚家庭和非离婚家庭在11年内的收入情况。
在离婚前的4-5年期间,离婚家庭与非离婚家庭的收入并没有明显差别。
此后,非离婚家庭的收入稳步持续走高,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离婚家庭的收入明显下降,尤其是在离婚前夕达到了最低点。
虽然自离婚后收入有所提升,但是仍与非离婚家庭的收入有着明显的差距。
2.房屋拥有率低
澳大利亚离婚家庭与非离婚家庭在生活安居方式上差别较大。
如图2所示,非离婚家庭不管是对房屋产权的拥有权还是对抵押贷款的归还比例总体上都达到了85%。
但是在离婚当年,离婚家庭对房屋产权的拥有率和抵押贷款的归还比率分别为61%和57%。
离婚家庭与非离婚家庭的生活安居情况无法相比,差距很大。
①数据来自澳大利亚统计局网站(https://.au/AUSSTATS/abs@.nsf/DetailsPage/3310.02017?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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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房费用增加房屋产权拥有率降低意味着
将在房屋租赁上花费更多的费
用。
如图3所示,离婚家庭男女在
离婚前后的租房比率明显高于非
离婚家庭男女。
在离婚前5年,离
婚家庭男性与非离婚家庭租赁房
产的比率和趋势基本一致,均不
到20%,而离婚家庭女性的租房
比率明显偏高,约为27%。
在离婚
前3-4年期间,离婚家庭的男女租
房比例都明显持续走高,而非离
婚家庭男女的租房比例都开始下
降。
也就是说,在澳大利亚超过
80%的已婚家庭开始拥有了自己的房产,而离婚家庭在离婚当年
的租房比例基本达到了50%,虽
然随之略有下降但是在离婚6年
以后离婚家庭的男性租房比例仍
在32%,女性更是高达40%。
4.资产总量发生变化离婚家庭和非离婚家庭的资
产在总量以及比例上都具有明显
差别。
一方面,如表1所示,离婚
家庭男女双方的总资产远远低于
非离婚家庭的总资产。
2014年的
调查显示大约有45%的离婚女性
和55%的离婚男性选择了再婚或
者同居,但是他们的资产尤其是
女性名下的总资产仍远远低于非
离婚家庭。
在离婚后1-4年期间,
离婚家庭女性的资产只是非离婚家庭女性资产的63%,即便是离婚5年以后,离婚家庭女性名下的资产也只是非离婚家庭女性名下资产的79%。
另一方面,非离婚家庭与离婚家庭的资产构成比例有很大差别。
资产可以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账户里的存款、退休金、现金、股票投资、信托基金和人寿保险。
非金融资产包括家庭所拥有的房地产、商业资产、车辆和收藏品等。
非离婚家庭男女的非金融资产比例更高,
更愿意持有更多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非金融资产。
而离婚家庭男女的金融资产比例
图1澳大利亚有子女的离婚和非离婚家庭收入变化(以2014年美元计算)资料来源:根据HILDA 数据自制,下同。
注:HILDA (the Household Income and Labour Dynamic Australia )是澳大利亚家庭收入和劳动力动态调查。
2014年澳大利亚统计局基于2001-2014年统计数据发布了最新的澳大利亚家庭收入和劳动力动态调查(HILDA ),这是澳大利亚统计局收集的第十四次相关统计数据。
HILDA 是一个面板数据集,个人可以随着时间推移进行追踪,从而观察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活动与变化,本文选取的数据均为2014
年数据。
图2
澳大利亚离婚和非离婚男女房屋拥有率和抵押贷款归还比率变化图3离婚和非离婚家庭租房比率变化
更高,表示其更愿意或者不得不将以不动产为主的非金融资产兑换成金融资产。
如表1所示,拥有子女的非离婚家庭70%以上的资产是非金融资产。
而在离婚1-4年的家庭中,大部分非金融资产被转化为金融资产。
而离婚5年后,离婚家庭的男性和女性又开始重新投资非金融资产。
表1澳大利亚家庭中每个成年人的总资产组成(以2014年美元计算
)
5.经济压力更大澳大利亚统计局对离异父母和非离异父母的经济压力进行了调查统计。
如图4所示,离异母亲比非离异母亲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
大约20%刚离婚的母亲表示她们负担不起对孩子的校服、休闲
活动或学校旅行等方面的开销;
大约12%离婚5年以上的单身母
亲对孩子的花销倍感压力;相比
之下,只有5%非离婚母亲有这方
面的困扰。
另外从图中可以看
出离异母亲比离异父亲承受更大
的经济压力。
非离异父亲、离异
1-4年的父亲和离异大于5年的
父亲对子女花销感到有压力的比例分别约为5.5%、2%和5.5%。
三、离婚家庭对子女经济状况的影响
在澳大利亚,离婚往往会给离婚家庭的子女带来经济上的变化。
在2014年澳大利亚统计局的问卷调查中,有27%的非离婚家庭认为抚养子女是很有压力的(5-10分),有26%的离婚男性认为压力很大,认为压力很大的离婚女性则高达30%①。
1.儿童保育费用下降离婚家庭父母对儿童保育费用支出下降,与非离婚家庭父母相比儿童保育费明显减少。
如表2所示,离婚家庭母亲在儿童保育费用支出上只是非离婚家庭母亲的51%,离婚家庭父亲在此方面支出也只有非离婚家庭父亲的76%。
根据调查,子女的支出在澳大利亚家庭中占总支出的10%,而政府以报销或退税的方式将其中的一半退还,但是儿童保育费用仍然是澳大利亚父母要面对的一个主要的经济压力。
①0-10分的设计,0分为抚养子女无压力,10
分为抚养子女压力极大。
图42014年经济困难的家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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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童教育支出减少从表3可以看出,非离婚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支出总费用高于离婚家庭父母。
离婚1-4年的父母对子女教育总支出最少,离
婚大于5年的父母对子女教育总
支出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离婚
家庭父母双方在子女教育上的支出有很大不同。
离婚1-4年期间,子女教育支出主要依靠父亲,离婚1-4年的父亲要比离婚的母亲在子女教育方面多支出128%,离婚母亲对子女教育支出费用不到非离婚母亲支出的一半,离婚母亲对子女教育支出的迅速降低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教育。
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母亲对子女教育支出逐渐增加,离婚大于5年的母亲对子女教育的支出甚至高于离婚大于5年的父亲。
但即使这样,离婚家庭对子女教育的总支出仍低于非离婚家庭。
表3澳大利亚每年家庭开支构成(以2014年美元计算
)
3.子女发展受到抑制根据HILDA 对澳大利亚14岁孩子的调研显示,离婚家庭的子女在14岁时更愿意选择社会职业教育尽早参加工作,而不是选择进入高等院校。
如表4所示,离婚家庭的子女进入大学的人数比例要比非离婚家庭子女少。
离婚家庭子女高中辍学的机率要比非离婚家庭子女高,离婚家庭孩子完成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要比非离婚家庭孩子低。
也就是说离婚家庭的子女受各方面影响很难完成更高
表2澳大利亚家庭每年支付的
儿童保育费用净额(以2014年美元计算
)
等的教育,父母离婚抑制了子女的教育发展。
离婚对孩子教育结果的影响
表4
四、澳大利亚保障离婚家庭子女福利的政策
为了提高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经济福利,澳大利亚在关于离婚案件的立法上以首要考虑子女利益为原则,允许为离婚案件儿童设定子女代表人,从而为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争取正当权益,同时,澳大利亚抚养费用分割原则明确并为保证抚养费的顺利执行而制定了“儿童抚养计划”,这一切更有效地保障了澳大利亚离婚家庭子女的福利。
1.明确财产和抚养费分配的原则
澳大利亚家庭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有财产和债务达成协议划分。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判定和判决对家庭财产、收入总额、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及债务进行划分并根据澳大利亚人事服务部所指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双方对子女提供的抚养费用。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出台的《家庭法》规定,法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原则如下:财产分割需要依据夫妻双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为原则,例如工资收入;间接经济贡献也是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例如单方接受的礼物和遗产;非经济贡献例如照顾家庭和孩子也需要视为财产分配的依据;年龄、健康、子女抚养权和收入能力等也是影响财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此外,退休金在离婚家庭分割资产时由于其信托性质也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资产(财产)进行分割。
退休金的分割原则是按照其支付比例进行分割,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2.优先考虑儿童最大利益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以及法院往往过于关注财产分割问题而忽视儿童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陆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家庭涉及的儿童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规定将儿童利益作为首要的因素来考虑,从而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冲击。
第一,澳大利亚1975年颁布的《家庭法》第七章“子女”中对父母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做出规定并指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探视权的享有均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4]可见,该法侧重于儿童的权利和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父母的权利,在处理离婚家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法院及夫妻双方应尊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该法还确定了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表达的任何愿望、子女与父母及其他人员的关系状况、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化、子女与父亲或母亲接触的现实困难、父母各自的能力等。
第三,为促进该法的执行,澳大利亚还允许在家庭离婚案件中设定子女代表人。
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当法院认为离婚家庭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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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其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者,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受到威胁时,法院可以主动或经儿童福利组织、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请,为该未成年子女设立子女代表人。
第四,该法给予子女代表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使得子女代表人可以不受未成年子女父母意愿的影响,进而更有效的保障儿童权益。
[5]
3.制定“儿童抚养计划”
在“儿童抚养计划”实施之前,澳大利亚离婚家庭中只有少数不与子女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会为子女支付一切赡养费,而且即使支付,其支付的数额也大都很低。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向不断增加的离婚家庭支付的社会保障金也不断增加。
从1974年到1987年,澳大利亚为单亲家庭支付的社会保障金从1.6亿澳元/年增加到了18.8亿澳元/年,但仍未能有效改善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
[6]为了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利益以及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1988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儿童抚养计划”(Australian Child Support Scheme),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又对该计划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该计划的目的是确保不与子女同住的父亲或母亲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定期为子女提供经济资助。
该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保障离婚家庭儿童的正常生活水平以提高儿童福利;第二,规定离婚父母依据各自情况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以实现儿童抚养费父母共担;第三,减少政府对离婚家庭子女的财政补贴,从而降低政府抚养这些儿童的负担。
澳大利亚“儿童抚养计划”的建立与完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1988年澳大利亚政府出台《儿童抚养(登记和收取)法》,规定了为离婚家庭儿童收取、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方法,规定了如何执行法院命令、同意令以及由法院登记、儿童抚养代理机构签署的抚养费协议。
同时,于1988年在税务局内设立儿童抚养机构,负责寻找失踪的应负赔偿责任的父母,在可能的情况下从应负赔偿责任的父母的薪金中扣除所欠的款额(收付法院命令的应付款项)。
[7]赋予儿童抚养代理机构向澳税收办公室查阅相关纳税记录的权力,使得该机构能够判断应付抚养费的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地点,便于向其收取儿童抚养费。
该代理机构成功向该父亲或母亲收取儿童抚养费后,需要先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款项,而后通过支付联系中心转账给与子女一起居住的父亲或母亲。
第二阶段主要是于1989年出台《儿童抚养(评估)法》,授权儿童抚养代理机构从1989年10月1日起,根据第一阶段建立的收款和付款机制,采用一个公式,结合父母的收入和有抚养责任的子女人数等因素,计算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2006-2008年澳大利亚还对“儿童抚养计划”进行了全面改革,采用了更加完善的儿童抚养计算系统和更严格的执行制度。
五、对中国的启示
近几十年来中国离婚率增长迅速。
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的离婚率已经从1984年的0.39%升至2018年的3.2%,超过了英、法、韩、日等国家。
2018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46.1万对,比上年增长2.0%。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81.2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4.9万对。
[8]离婚不仅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也是未成年子女单亲生活的开始。
根据民政部门数据显示中国有子女登记的离婚数量高于无子女登记的离婚数量,有子女家庭离婚案件比例更是高于无子女家庭离婚案件。
可见,在中国受离婚影响的未成年子女数量正在随着离婚率的升高而不断增长。
与澳大利亚情况相似,父母离婚使很多中国未成年子女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中国学者徐安琪研究显示中国单亲家庭孩子的生活福利明显低于双亲家庭。
这主要归于以下原因:第一,单亲家庭的
劳动力只有父亲或母亲一人,经济收入较少,若该父亲或母亲遇到失业、内退、收入锐减等情况,经济压力将更大,尤其是单亲母亲这种情况更为常见,生活更为拮据。
沈尤佳等研究显示单亲家庭尤其是以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的贫困率非常高。
[9]这源于职业上的性别歧视以及由于独自抚养孩子,单亲母亲工作时间变短,这一点与澳大利亚也极为相似。
第二,抚养孩子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抚养费低,甚至拿不到抚养费。
在中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是分期支付,判决生效后,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非常多。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总体来看收效甚微,有的是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有的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和能力,使得很多案件被迫中止执行。
第三,在很多时候一方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而做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让步。
中国离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入更少,据统计,中国单亲家庭孩子的家庭生活费平均数为双亲家庭孩子的83%,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教育服务的费用只占到双亲家庭的50%~78%。
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离婚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抑制了离婚家庭子女的发展。
[10]
虽然我国在保障离婚家庭儿童权益上有以下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1]但是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低、抚养费执行难度大、生活水平下降仍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高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确定抚养人
当前,我国关于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比如,面对确定抚养人的问题,一些离婚父亲或母亲为了获得优先养育子女的权利,甚至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独自抚养子女的条款。
这种情况使得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被迫放弃了其应有的抚养费,若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较少则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很难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不应被当作被争夺的对象,父母盲目自私的决定将剥夺未成年子女获取幸福的权利。
再比如,当父母一方或双方有吸毒、虐待子女或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儿童的利益也很难受到保护。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应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首要考虑儿童利益,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优先原则。
[12]为此,我国还应该学习澳大利亚的经验鼓励在离婚案件中设立“子女代表人”,以更有效执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因为虽然在通常情况下,父母是子女在离婚案件中利益的最佳代表人,但是很多时候子女利益不能得到父母的保护,这时就不能被当然地认为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判定者,此时由“子女代表人”出庭为未成年子女争取利益非常必要。
2.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
当前我国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多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的因素。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