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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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款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 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 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 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抵扣税额规定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 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 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 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适用范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 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 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本办法。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
2.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 3.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 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 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房屋外沿受损后的修补)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各种装修,为居民提供的装修,不开票,易产生偷漏税和虚开发票危险)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 作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
增值税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预缴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 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 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 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计算公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 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计税方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 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 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两种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转出或扣减。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 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贷款服务利息及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 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服务业行业税收政策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 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房屋的装修装饰)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建筑服务简易办法征收的差额规定) 5.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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