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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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维护研究公司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XX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属单位印章管理与使用的通知》,参照《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程序规范、使用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综合办公室为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印章分类和保管
第五条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公司钢印、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组织机构印章、业务专用印章、部门印章等。
第六条公司公司章1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钢印1枚,由人事处负责保管(仅限于制作岗位聘用证书、奖励证书、退休证等证书或证件使用)。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4枚(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法定代表人签章2枚、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印鉴章1枚)。
其中,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法定代表人签章(蓝色字)1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保管;法定代表人签章(红色字)1枚,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保管(仅限于学位申请及授予相关材料上使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印鉴章1枚,由财务处负责保管(仅限于银行预留上使用)。
第八条公司组织机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保密委员会印章、学术委员会印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印章等,由承担相应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保管。
第九条公司业务专用印章主要包括合同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等,由主管相应业务的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条公司部门印章包括管理部门印章、支撑部门印章,以及各类实验室(中心)印章等,由各部门各自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各类印章的保管部门必须指定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的正式职工作为印章专管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各类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应保存于保密柜中。
第三章印章制作、启用、停用、销毁
第十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须填写《公司印章刻制申请表》,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公司章、公司钢印、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类组织机构印章、各部门印章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机构或部门设立文件统一制发。
各职能部门合署/挂靠/内设/分管机构如需刻制印章,由职能部门申请并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公司长批
准后,综合办公室予以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专用印章的制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公司长批准后,综合办公室予以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刻制印章应持《企业营业执照》、设立该部门的文件和公司介绍信等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获批准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
印章规格、式样、公司刊汉字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制发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发布正式启用通知,负责对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归档。
各部门内设办公室的印章,由本部门发布正式启用通知,负责对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归档,并向综合办公室提交印模备案。
各类印章启用前须填写《公司印章启用、停用(废止)登记表》,按程序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凡私自刻印、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公司有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须停用(废止):
(一)印章磨损或损坏。
(二)组织机构名称变更。
(三)组织机构撤销。
第二十一条如发生印章遗失或被窃,印章管理部门应尽快向公司在地公安局备案,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用(废止)印章,印章管理部门须填写《公司印章启用、停用(废止)登记表》,并委派专人联系综合办公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销毁印章时要留下印模,注明销毁时间、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凡正在使用但XX年以后没有重新备案登记的印章,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综合办公室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章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类印章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各印章保管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公司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使用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一般性日常工作中需要对部分程序性、常规性事务用印的,其审批权限由公司长以书面形式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并签订授权委托书(附用印审批事务范围),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被授权的审批人不得进行二次授权用印。
(二)除公文用印外,用印部门须填写《公司用印申请表》,由用印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正职或研究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创新课题组长/PI)签字,经主管相应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审批后,到综合办公室用印。
(三)涉及研究公司重大事务用印,需经分管公司领导、公司长或公司务会议批准。
(四)涉及资金使用的,按《公司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用印材料上有分管相关工作的公司领导签字同意的,可直接用印,但须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钢印的使用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制作职工岗位聘用证书、上岗资格证、退休证、奖项或荣誉类证书等用印,由公司长授权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制作奖项或荣誉类证书等用印,由公司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制作其他证书用印,由公司长授权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公司党委印章的使用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般事务用印(公文用印除外),由公司党委书记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党委印章。
(二)涉及重大事务用印,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纪委印章的使用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般事务用印(公文用印除外),由公司纪委书记授权纪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纪委印章。
(二)涉及重大事务用印,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部门印章的使用,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核报分管公司领导或公司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司章应在综合办公室内使用,原则不准将其携带外出。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时,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人全程监督用印。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文件材料空白处及空白介绍信上使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具介绍信等,需加盖公司公章方可有效。
第三十四条签订协议、合同,提供报价、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篇幅超过1页(含附件)的,用印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各级负责人在印章管理使用中,要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准确。
第三十六条印章专管人员对印章的使用负有监督权,对不合法或不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绝用印,即使有领导审批签字也应提请领导复议。
印章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妥善保管用印申请表和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已经审批加盖过印章的文件材料,修改后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再进行审核通过后用印,并且原则上需要将作废的已经加盖印章的文件材料退回,由用印申请部门负责销毁,涉及保密材料的,要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规定办理登记审批及销毁手续。
第三十八条已经审批加盖过印章的文件材料,需要增加文件材料使用份数的,必须将已经加盖过印章的文件材料样本与增印的文件材料一同提交印章专管人员,经比对核实无改动后加盖印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用印申请表和登记簿作为管理工作资料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