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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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号NAPC/FYGL-2015 版本 A
封样管理规定修改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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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公司的封样管理,明确封样条件、封样,封样件发放、使用及保管。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外购外协件、生产现场、过程检验的封样管理。

3 职责
3.1技术质量部:技术部负责新产品开发阶、生产现场、过程检验的封样;负责批产后零部件新开厂家物料的封样。

质量部负责接收、管理封样件
3.2生产制造部:将封样件发放给相应供货厂家,对供货厂家的封样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定义与术语:
4.1封样:为保证生产、检验的准确性,对无法或不易定量评价的检验或操作标准采用实物、图片、模型等方式进行直观描述的措施。

5 管理内容
5.1 封样条件
5.1.1用于进货检验的零部件:
5.1.1.1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临时封样,临时封样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A、新产品开发阶段(如小批试制)的零部件暂无图纸;B、更改流程未走完。

5.1.1.2在图纸不能对零部件真实性能有清晰明确的表达时(如颜色、结构装配等),可进行封样,封样期限六个月后重新评审或更新:
5.1.2用于生产现场、过程检验的零部件: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行封样:A、没有明确的标准,如:外观、颜色;B、图纸不能对零部件有清晰明确的表达,如形状、尺寸、结构装配等,可采取封样方式直观反映零部件,便于生产现场的检验。

5.2封样
5.2.1 技术质量部在接到封样要求后,应积极组织封样并对封样样品进行确认,对需要封样的内容进行检验、测试,必要时可委托品管部进行检测。

5.2.2封样样品确认合格后,填写《封样样品标签》(见附录一),明确封样名称(包括型号规格)、图号、封样项目、关键特性及参数、有效期、供应厂商等。

5.2.3封样人员对封样的有效性负责,如果使用接收部门对封样项目或封样标签上所注明的信息有异议,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封样人员提出,由封样人员进行重新确认。

若在与封样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权拒收封样,并向部门主管提出仲裁。

5.2.4封样时须考虑使用时间对封样的影响,如灯的亮度、塑料件的色差等。

5.3封样件的发放
5.3.1封样部门将封样样品连同封样标签,根据用途,及时发放到各使用部门,保证封样样品技术状态的一致性,并在附录二《封样产品台帐》上签字确认。

5.3.2封样部门按《封样产品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发放到相关使用者,并有签收记录。

5.3.3生产制造部负责把封样件发放到相应供货厂家并做好发放记录,确保供货厂家能按照封样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5.4封样件的使用、保管
5.4.1使用部门须严格按封样件进行检验、生产。

在检验、生产过程中发现封样件有疑问时,应尽快与封样部门进行沟通,由封样部门重新确认。

5.4.2使用部门根据封样样品的质量特性和封样样品标签上备注的保存条件,负责封样样品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5.4.3封样产品随产品检具一起存放,技术质量部不定期地对封样件进行检查,外置的封样件应定期进行清洁、清理,确保封样件的有效性。

在使用过程中须防止其锈蚀损坏,技术质量部需对封样产品每三个月涂一次防锈油,并做好台账记录。

5.4.4如果封样样品的技术状态发生变化(如损坏、变色、变暗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封样部门提出重新确认封样。

原则上封样样品每半年要进行重新评审,技术质量部做好台账记录。

6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附录二
封样产品台账.xls

修改日期修改条款修改标记修改通知单编号修改人号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王明芳
本文件会签人:李庆王明庆秦礼平
本文件审核人:张德祥
本文件批准人:陈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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