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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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名
单位
建档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目录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三、既往病史(急慢性职业病史)
四、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
五、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七、相关材料粘贴处
八、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2、职业病(身体损害)诊疗等相关资料;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原件(标明体检表编号);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其他资料(包括门诊病例、辅助检查结果等)。

注:以上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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