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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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7
•【字号】焦政[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焦政〔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33号)等文件精神,抓住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紧迫感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

加快企业上市,对于企业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升焦作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市证券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规模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数量少,直接融资
比重低,募集资金数额小;一些单位和企业对上市工作认识不到位,直接融资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已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目前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不仅基础性制度日益健全,而且企业发行上市审核速度不断加快。

因此,各级各部门及企业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步伐。

二、理清思路,明确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目标
1.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按照“企业主动、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优化环境”的方针,努力促进我市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工业强市、奋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战略提供服务和支持。

2.基本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5-10家公司成功上市或利用证券市场再融资;上市后备资源不断优化,形成一个管理科学、梯次推进的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上市公司实力不断壮大,再融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成长性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焦作上市公司板块”;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企业上市运作、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

三、多策并举,强力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1.按照“上市申报一批,培育一批,促进一批”的工作原则,建立企业上市预备队。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中,筛选一批基础条件好、具有竞争优势、成长性好的企业进入我市上市预备队,并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同时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建立我市企业上市一、二、三梯次预备队,努力形成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格局。

对列入第一梯队的企业要重点扶持,优先服务,努力帮助一批企业做好上市申报工作;对列入第二梯队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培育一批企业进入上市实际操作程序;同时不间断地促进一批改制企业,陆续进
入第三梯队,为发行上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通过以上环节的梯次推进,使我市始终保持较为充足的上市后备资源。

2.积极推进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断发展壮大。

对运作规范、业绩突出、具有扩大经营规模和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对业绩不好,达不到配股和增发新股条件的上市公司,要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或注入优质资产等方法,激活融资能力,恢复配股和增发新股资格。

3.鼓励外地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参股我市企业等方式,帮助我市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实现共同发展。

外地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时,与本市上市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4.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有关部门要会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知识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做好企业上市知识的宣传,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5.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评价机制,为企业搭建良好的上市平台。

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切实加强同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状况,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严格筛选出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和上市后备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通过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相关合作。

6.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大批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引进人才,形成一支熟悉企业上市运作,精通证券业务,掌
握相关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我市证券市场发展的竞争优势。

四、通力配合,切实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科技局、环保局、证管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服务意识,早介入、早服务,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发改委、科技局要积极帮助企业筛选科技含量高、有良好前景的项目,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市税务部门要切实规范企业的税种及纳税行为,帮助界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工商局要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有关土地、房产、商标等权属问题;市环保局要及早动手,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环评;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要做好综合协调;市证管办要切实帮助企业做好中介机构的选定、持续服务、信息沟通等工作。

2.上市后备企业要坚定上市信心,既要克服畏难情绪,又要避免出现“一朝改制、明日上市”的急躁情绪。

企业在抓好自身持续、稳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一定要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做到以项目支撑企业发展、以项目促进企上市;要选择具有从业资格、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并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股份制规范改造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内控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达到上市的有关要求。

3.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推进作用,制定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关意见,加大对本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处理涉及上市后备企业的有关问题时,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工作进度,扶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五、扶持及奖励政策
(一)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二)减免有关费用
1.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同时要减、缓缴有关用地费用,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规范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

若在三年内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

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或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3.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公司在上市或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资质证明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除。

不发生现金流量的过户,免征有关费用。

4.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5.上市后备企业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
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三)金融支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市上市预备队企业项目,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在重新确立借贷关系后,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可给予适当展期。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展转贷业务。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降低质押贷款门槛。

上市后备企业可以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之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

(四)激励约束机制
1.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股东。

2.以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的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其进入上市程序当年及以后两年计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超过当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后第二年起,政府财政不再给予奖励。

享受该项政策三年仍未实现上市的,所给奖励资金将全额收回。

3.上市后备企业为反映前二年企业盈利,增加的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4.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比例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
有功人员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的奖励。

5.对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工作拖沓、滞后、给企业上市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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