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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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四、办理材料
1.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
2. 延期贮存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和处置计划
五、办理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九、联系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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