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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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评协[2009]23号2009年5月13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充分发挥业内外相关专家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评估执业的作用,提高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质量,保障和规范专家的工作,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8日经省评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业内外相关专家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评估执业的作用,提高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质量,保障和规范专家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设立综合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省评协建立入册专家的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实时记载专家工作情况,并将入册专家相关信息
通过省评协网站向行业发布。

第四条专家库入选成员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协会特邀等方式。

单位推荐和协会特邀的,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评协提交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或推荐材料由省评协秘书处进行初审,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省评协专家库统一管理并颁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聘书》。

第六条专家库入册人员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充实行业需要的相关专家人选。

第七条专家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协议支付报酬,付酬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专家库人选条件
(一)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2、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5、了解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6、同意个人相关信息向行业(社会)公开;
7、身体健康,能胜任资产评估专业性工作。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入选专家库应具备条件是:
1、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执业连续满8年以上并现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2、现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造诣和丰富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
5、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6、熟悉并能较好的掌握和运用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7、同意个人相关信息向行业(社会)公开。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接受资产评估机构聘请,参与相关评估项目执业活动,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的专业事项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二)在评估项目活动中对委托事项独立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三)按有关规定、协议接受劳务报酬;
(四)有拒绝委托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省评协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对委托参与的评估活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其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所参与评估活动各方的经济、技术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参与的评估活动与己存在相关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判断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根据项目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聘请专家时可依据专家库公开信息直接与专家联系,也可向省评协提出书面(传真、电邮)申请。

申请应包括参与评估活动的时间、地点、委估单位(个人)、所需专家的专业及专家人数和所需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重大委估项目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应与专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入选专家所在的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其工作,在不影响本评估机构工作情况下,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协会每年对入库专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一)在业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等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委托提供咨询服务;
(三)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活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做好专家服务工作备查记录,并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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