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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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为加强职业暴露的预防保护工作,确保职业暴露发生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降低被感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暴露预防和暴露后处置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感办”),钟杰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
1、院感办:对职业暴露事件进行确认评估,指导暴露后预防处理工作,建立职业暴露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反馈。
暴露人员预防用药和检测费用审核。
2、医务部:统筹协调相关科室、人员,对严重职业暴露人员进行救治。
加强医师职业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医师发生职业暴露后进行人力调配。
3、感染性疾病科:指导暴露后预防、处理、治疗等相关工作。
4、护理部:加强护士职业安全防护管理,以及护士发生职业暴露后进行人力调配。
5、药学部:提供职业暴露后预防药物的供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无过期、变质,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暴露者能在最短时间内使用药物。
6、人事处:确定职业暴露人员待遇问题,必要时进行人力调配。
7、检验科:负责完成职业暴露者和暴露源的血源性病原体相关检测工作,按要求完成追踪检测,如发现阳性结果应立即通知院感办。
8、各临床科室感染管理小组:做好本科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指导、协助科室职业暴露人员进行伤口局部处理和报告,确认暴露源情况。
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定义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某种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被感染的可能。
暴露的主要途径:经皮损伤(针刺、利器损伤)、经黏膜(眼、口、鼻)、经不完整皮肤(裂开、溃疡、擦伤)、长时间接触(完整的皮肤与血液、体液接触≥5分钟),其中锐器伤是职业暴露的最主要方式。
三、职业暴露的预防
(一)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应当遵守普遍预防和标准预防原则。
普遍预防的理念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标准预防是根据普遍预防原则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程序和措施,包括手卫生、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安全注射等内容。
(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
1、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或其它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时,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一旦接触了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立即洗手和/或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或其它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当佩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如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或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臵,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四、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措施
(一)局部处理
1、皮肤暴露:及时采取皂液和流动水清洗;眼、口等粘膜用生理盐水冲洗。
2、如有伤口立即从近心端向远心端将伤口周围血液挤出,再用皂液和流动水冲洗2-3分钟;禁止伤口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伤口清洗后,再用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粘膜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二)登记与报告
1、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报告院感办(外线:6298258,内线:8258)。
2、在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手册》中详细登记,并通过“医院不良事件系统-职业暴露”进行逐级报告,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保存好治疗的相关单据。
3、院感办指导其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理,必要时请感染性疾病科会诊,规范处置并定期检测、随访,化验结果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存档、分析。
4、当事人按照院感办的指导到相关科室进行检验、取药、治疗等,并留存发票,由院感办审核后给予报销费用。
5、医院有关人员应为当事人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情况。
(三)血源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预防用药及检测、随访方案
1、乙型肝炎病毒
(1)暴露者既往接受过免疫接种,HBsAb>10mIU/ml时,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预防用药。
暴露后当即进行血清乙肝标志物检测,不需随访。
(2)暴露者既往接受过免疫接种,HBsAb<10mIU/ml时,或既往未接受过免疫接种者,应进行预防性肌内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和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既往未接种者行全程接种;接种过但HBsAb<10mIU/ml者行加强接种)。
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应在暴露后尽早使用,最佳为48小时内,最迟不超过一周。
暴露后分别在当时及3个月、6个月后进行血清乙肝标志物检测、随访。
2、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感染途径与乙型肝炎一样。
没有适用于丙型肝炎的暴露后预防用药,但暴露后应分别在当时及3个月、6个月后进行血清丙肝标志物检测、随访。
3、梅毒螺旋体使用长效青霉素240万u,肌肉注射,每周一次,连续2周。
暴露后分别在当时及2个月、6个月后进行血清学检测和随访。
4、艾滋病病毒
预防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齐多拉米双夫定(双汰芝),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强化用药程序: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茚地那韦(佳息患),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暴露后分别在当时及4周、8周、12周、6个月、12个月后进行血清HIV抗体检测和随访;不采取暴露后预防用药者,也要按此方案检测HIV抗体。
暴露后预防用药的开始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暴露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使用,最迟不超过24小时;但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实施预防用药。
育龄妇女在预防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