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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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豪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新公(南)行罚决字
[2022]0048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250110
【处罚日期】2022.04.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王豪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25
处罚名
王豪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新公(南)行罚决字[2022]00483号
书文号
被处罚
王豪杰
对象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1日23时,王豪杰报警称“自己在网上裸聊,后有陌生男女威胁他”,经查明,王豪杰与姐姐吵架,因害怕姐姐的男朋友打他报警,王豪杰无网上裸聊被陌生男女威胁的事实。
另查明王豪杰谎报警情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王豪杰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豪杰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4-12
处罚机
关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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