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民赌博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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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民赌博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5.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周国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45
处罚名
周国民赌博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1924号
书文号
被处罚
对象
周国民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30日晚上,周国民伙同鲁某峰、王某明、高某兵、王某成、汪某满在长兴县***街道***街上一无名棋牌室一包厢内,用54张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赌博,个人单局输赢30元、90元或150元,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周国民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10元、高某兵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40元、鲁某峰持有的赌资人民币330元、王某明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000元、王某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80元、汪某满持有的赌资人民币470元及用于赌博的扑克牌54张。
周国民的行为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国民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周国民持有的赌资人民币五百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5-31
处罚机
关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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