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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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
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
【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未答辩
【当事人】徐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未答辩
【当事人-个人】徐林
【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未答辩
【代理律师/律所】王楠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楠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楠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未答辩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下有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管辖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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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未经比对,迳直认定该“快乐秒贷”消费贷款对员工利率下浮10%,系将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的两项不同违法行为混为一谈,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下有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徐林作为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运营管理部单证中心的中心经理,在明知同为该分行经理的刘XX请求徐林等人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借钱用于支付房款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申报“其他消费”用途贷出相应款项转给刘XX,并由刘XX支付本息,导致贷款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广东银保监局予以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徐林上诉主张涉案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徐林上诉提出的广东银保监局无地域管辖权、应回避而未回避、送达超期等程序理由,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徐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3:03:36
徐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行终6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
委托代理人:王楠,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裴光,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主席。
委托代理人:周兰领、王珺,均系该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首层自编103。
负责人:罗刚,行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林因诉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原审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警告及行政复议纠纷,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初6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长沙银行为拓展消费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向各分、支行(部)印发《“快乐秒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1.0版2016年)》。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快乐秒贷’是……将客户预授信额度通过本行E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及其他网络渠道推送给客户,通过客户主动激活预授信额度后请款,自动完成消费贷款发放的小额消费信贷产品。
”第五条第(五)、(八)项规定:“(五)合同签订:由客户在本行E钱庄、网银、微信银行平台签署电子合同及其他文本,包括《‘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度合同》(详见附件1-1)、《个
人征信查询授权书》(详见附件1-2)等。
(八)授信用途:本业务资金可用于各种合理的个人和家庭消费类支出需求。
本业务资金用途明令禁止用于购房、证券投资或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期货投资经营等,或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第三条3.5规定:“本信用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不能用于个人购买住房……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第三条3.8规定:“您不得利用本信用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信用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主观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终止您对本信用额度的使用,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长沙银行《快乐秒贷常见问题及解答》9贷后管理9.3载明:“(对于)风险的客户,分支行在数据贷系统中将客户的授信额度做失效操作,同时将该客户添加限制名单(防止客户申请贷款)。
”《2017年快乐秒贷资金流向风险排查实施方案》规定,长沙银行总行要求各分支行对支行申报的团办类快乐秒贷业务资金走向等进行风险排查,严防信贷资金变相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股市、参与民间借贷等。
“快乐秒贷”包括了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
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确认:在该贷款业务过程中,该分行在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推动业务营销、贷前资料收集、核验贷后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实施贷后管理;贷后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系统不定期排查借款人的贷款资金流向、收集借款人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等;对于出现风险客户,陈述人须在系统中将客户的授信额度做失效操作,同时将该客户添加限制名单。
在2017年对“快乐秒贷”员工已贷款的资金流向风险排查中,该分行上报排查的结果是暂未出现可疑客户。
徐林原系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员工,自2016年初至2018年5月担任该分行运营管理部单证中心的中心经理。
2017年8月23日,该分行员工刘XX(曾任分行贸易部客户经理、分行财智支行副行长)因通过司法拍卖购房急需付款,找到徐林及其他几位同事,请
求徐林等人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借钱给其支付房款,贷款本息均由其支付,
待几天后其资金到账即还款(该“快乐秒贷”消费贷款对员工利率下浮10%)。
徐林及其他同事分别通过“快乐秒贷”贷出相应款项转给刘XX。
徐林当天以“其他消费”用途通过“快乐秒贷”贷款30万元,经由其账户(卡号62xxx07)将30万元转给刘XX账户(卡号为62xxx68)。
刘XX该账户还收到其他几位同事转来的贷款。
2017年9月21日,刘XX申请了一笔269万元个人消费贷款,其中194万元用于归还购买该处住房时向同事的借款,
包括向徐林借的30万元贷款及利息(9月22日还款)。
2018年,广东银保监局对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开展“员工行为排查”专项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及相关主体存在下列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向36名关系人发放49笔消费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均为基准利率
下浮10%。
(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10笔线下个人消费贷款中仅6笔有
贷后管理资料,且贷后管理资料中无贷款资金跟踪情况、借款人账户流水分析、发现贷
款挪用行为等内容,导致向员工发放的贷款被挪用,一是应该分行员工刘XX请求,该分行员工陈XX、唐X、欧阳X、刘X、徐林、曹X分别于2017年8月4日至8月23日向长沙银行申请线上信用消费贷款“快乐秒贷”29.95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并将贷款资金转账至刘XX账户。
前述贷款实际用款人为刘XX,用途为
支付购房款,贷款本息均由刘XX支付;二是该分行于2017年9月21日向刘XX发放个
人消费贷款269万元,用途为房屋装修,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其中至少194万元被借款人挪用于归还前述陈XX等人借款,30万元用于被借款人挪用于归还此前向长沙银行申请的“快乐秒贷”,4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三是该分行员工刘A、何B、谢C、刘D、沈E、罗F存在向该分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挪用于购房或证券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盖章并负责人签名确认《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基本确认相关员工被排查的相关事实。
广东银保监局遂对上述违规违
法行为立案调查,调取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8年5-7月询问了徐林等有关人员。
2018年11月27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银保监(筹)罚告字〔2018〕26号),并依法送达含徐林在内的各当事人。
2018年12月18日,该局收到徐林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以及刘XX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中,刘XX等其余被处罚人未对行政处罚
提出异议,仅提出减免罚款或分期延期缴纳的请求;徐林陈述申辩意见涉及违法、违规
事实争议。
该局再次前往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实地核查,询问了有关人员并进一步调取相
关证据资料。
2019年3月25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查明了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以及徐林等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认定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向员工发放的贷款被挪用,责令
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刘XX等5人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徐林等8人给予警告。
该处罚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徐林于同年4月2日签收),因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经营地址变化,广东银保监局更正处罚决定书中的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经营地址信息后,再送达相关当事人,其中经多次联系,徐林拒
绝签收。
徐林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复议。
2019年4月26日,该会收
到徐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受理。
同日,该会向广东银保监局发送《行政复议
答复通知书》(银保监行复通〔2019〕97号)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
2019
年6月21日,银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银保监行复延字〔2019〕1号)寄送徐林。
同年7月22日,该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银保监行复决字〔2019〕121号),决定维持广东银保监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徐林收到复议决定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涉案处罚决定作出前,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于2018年5月31
日作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关于对广东银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的整改
报告》,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致员工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的问题进行反思整改;长沙银行总行作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广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排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长行发〔2018〕187号),确认了相关违规事实,对相关责任人员(借款员工、出账审查岗位、财务管理岗位等各相关岗位及负责人等)作出处分,其中给予徐林3000元经济处理并全行通报批评。
原审庭审中,徐林确认其于2018年8月辞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广东银保监局对徐林作出的处罚及中国银保监会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广东银保监局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据此,广东银保监局对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涉案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
徐林主张广东银保监局对涉案违法违规事实无管辖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
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下有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为了确保房住不炒、防控房地产金融风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其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
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银保监局对其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办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前述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个人消费信贷资金不能用于购房等禁止性监管规定,不得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中,长沙银行《“快乐秒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1.0版2016年)》《“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
度合同》均明确规定,该信用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不能用于个人购买住房……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长沙银行《快乐秒贷常见问题及解答》《2017年快乐秒贷资金流向风险排查实施方案》亦规定,长沙银行各分支行应对支行申报的团办类快乐秒贷业务资金走向等进行风险排查、管理,严防信贷资金变相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股市、参与民间借贷等。
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本身亦认可其在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对“快乐秒贷”(包括员工使用该贷款业务)业务负有的相关管理职责,并向全体员工明确不得违反法规政策挪用该类贷款用于限制性禁止性领域。
但是,徐林作为该分行运营管理部单证中心的中心经理,在明知同为该分行经理的刘XX请求徐林等人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借钱用于支付房款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申报“其他消费”用途贷出相应款项转给刘XX,并由刘XX支付本息,导致贷款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
该涉案违法、违规行为,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及徐林等相关工作人员均负有责任,其中:1.长沙银行广州分行零售业部副总理梁G询问笔录、《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关于对广东银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的整改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广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排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长沙银行广州分行2017年“快乐秒贷”资金流向风险排查结果上报邮件均证实,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在员工使用线上“快乐秒贷”贷款上管理不审慎、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行为排查不全面、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包括徐林在内的部分员工通过“快乐秒贷”将个人消费信贷用于购房,流入房地产市场,违反了禁止性监管规定,根据相关违规事实,长沙银行总行已对相关贷款员工及审查岗位等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2.徐林及刘XX等人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徐林明知贷款是用于购房但通过“快乐秒贷”员工线上贷款申报“其他消费”用途贷出相应款项,违反了禁止性监管规定,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实施人之一。
广东银保监局在对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了涉案违法违规事实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后,认定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存在涉案违法、违规行为,徐林作为员工(兼借款人)属于涉案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的直接责任人员,综合考虑挪用贷款持续时间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徐林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亦送达徐林。
综上,广东银保监局对徐林作出的被诉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中国银保监会受理徐林复议后,通知相关复议当事人,并经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后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徐林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及复议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林主张其系涉案贷款借款人,不属于处罚对象的问题。
经查,徐林作为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运营管理部单证中心的中心经理,以员工的身份使用该行“快乐秒贷”贷款并转付同为银行员工的刘XX用于购房,既是借款人又是该商业银行具有一定职级的从业工作人员,不是单纯的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及长沙银行有关员工行为规则等相关从业规定,其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定职级的从业人员,在本行进行员工贷款时,更应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定。
徐林虽不负有贷后管理职责,但相关贷后管理人员不尽职,只是导致涉案违法、违规事实的原因之一。
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存在涉案消费信贷资金被挪用至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事实,既与该行在员工使用“快乐秒贷”上管理不审慎、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和排查不全面(如2017年排查分支行员工贷款资金流向时上报排结果为无可疑)、贷后管理不尽职有关,亦系徐林等员工违反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直接实施贷款挪用行为所致。
据此,广东银保监局将徐林作为该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徐林主张其不属于处罚对象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徐林主张本案因长沙银行总行属于本案实际贷款人、被挪用的主体也是该行,故广东银保监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的问题。
商业银行实行分级授权经营机制,虽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下级机构在经营总行发布的某项业务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